香港《税务条例》(第112章)规定征收3种直接税。
课税年度是由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
《税务条例》规定征收的税项: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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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税范围
凡在本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须缴税。征税对象并无本港居民或非本港居民的分别。因此,本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须在本港纳税,反过来说,非本港居民如在本港赚取利润,则须在本港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本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本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香港及其他奉行普通法的法院所判决的税务案例。
以下各项均视为于香港产生或得自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收入:
①因在本港上映或使用电影或电视片胶卷或纪录带,任何录音或任何与该等胶卷、纪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
②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朴图)、*表演者权利、*植物品种权利、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财产或权利而收取的款项。如支付人可就有关支出扣税的话,则在海外使用或有权使用此等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亦包括在内。(加上星号[*]的项目适用于在2018年6月29日或之后支付或累算的款项。)
③如在确定某人的利润时,曾根据第16B条就其研发活动作出扣除-则该人因有人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或有权使用该等活动产生的知识产权或工业知识而收取的款项。
④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动产,而收取租赁费、租金或其他类似收费的款项。
由2008/09课税年度开始,法团业务及非法团业务利得税税率分别为16.5%及15%。自2018/19课税年度起,合资格按两级税率课税的法团及非法团业务首2百万元应评税利润的税率分别降至8.25%及7.5%。
缴交利得税的营商人士及有限公司可获宽减2013/14至2017/18课税年度最后评税75%的税款,2013/14课税年度每宗个案的宽减上限为$10,000,2014/15至2016/17课税年度每宗个案的宽减上限均为$20,000,而2017/18课税年度每宗个案的宽减上限为$30,000。至于2018/19课税年度,营商人士及有限公司则可获宽减100%的利得税最后评税,每宗个案以$20,000为上限。
评税的基础
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而征收的。对于按年结算账项的业务,应评税利润是按照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结束的会计年度所赚得的利润计算。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经营者须根据上一年度评定的利润缴纳一项暂缴税。当有关年度的利润在下一年度评定后,首先会将已缴纳的暂缴税用以抵销该有关年度应缴纳的利得税,如有剩余,则用以抵销下一年度的暂缴税。
就停止经营的业务,除了若干情况须特别处理外,一般来说,应评税利润是根据上一课税年度基期结束以后至停止营业日期为止所赚得的利润计算。
非居港人士及为非居港人士服务的代理人
非居港人士如在本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均须缴税。此税项可直接向该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征收,而不论该代理人有否实际收取所得利润。税务局并可由该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追回此项税款,也可向代理人追讨。代理人必须由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保留足够款项,以备缴税。
非居港人士自前一页(1)及(2)分段所述获得款项,及非居港人士因非居港艺人或运动员在香港以其艺人或运动员身份演出,而直接或间接收取款项或利益(包括支付予政府的税项),均须缴税。此税项可以支付或以转账方式支付款项予上述非居港3人士的香港人士的名义征收。该名缴付或以转账方式缴付这些款项的人士,须在其付款或以转账方式付款时从这些款项中扣起足够支付应缴税款的款额。
居港代销人须每隔3个月向税务局局长申报他代非居港寄销人所作的销售总额,并须缴付相等于该总额1%的款项予税务局局长,但在税务局局长同意下,可缴付较少的数额。
倘若无法确定非居港人士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实得的利润,税务局可根据该项业务在本港的营业额,按一合理的百分率计算所获的利润。
在不抵触《税务条例》第50AAK条(即规则2:关于将非香港居民人士的收入或亏损归因于有关人士的独立企业原则)的范围内,倘若非居港人士(财务机构除外)的业务总行设在香港以外地方,而账目未能显示该行设在本港的常设办事处所实得的利润,在进行评税时,该驻港分行的利润将以比例方法计算,即香港分行的利润在利润总额中所占的比率,相等于此分行的营业额在营业总额中所占的比率。
此外,《税务条例》对非居港船主或非居港飞机东主,因他们的船只造访香港水域或他们的飞机降落香港机场而须缴付的税款亦有明文规定。有关进一步的详情可向税务局查询。
豁免及扣除
从须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收取的股息,及从其他人士收取已包括在须予缴付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内的款项(例如合资经营所分配的利润),都不列入收受人应评税的利润内。
一般而论,所有由纳税人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均可获准扣除,其中包括:
①为赚取该项利润而借款所付的利息(但须符合若干条件)及租用建筑物/土地的租金;
②坏帐及呆账(如日后收回须当作入息);
③为赚取该项利润而使用的处所/工业装置/机械或物品等的修葺或修理费;
④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使用之商标/设计/专利或植物品种权利(自2018/19课税年度起适用)的注册费用;
⑤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用以购买指明知识产权的资本开支。如该知识产权属专利权或任何工业知识之权利,在购买首年即享100%扣除。如属版权/*表演者的经济权利/*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拓朴图)权利/*受保护植物品种权利/注册外观设计或注册商标,则可在购买年度及其后连续4个课税年度内获20%扣除。但如该知識产权的全部或部分是从相聯者购入,则有关开支不会获得扣除(加上星号[*]的项目自2018/19课税年度起适用);
⑥研究和开发费用(包括市场/工商/管理事务研究),与设计有关的支出及工业教育的支出,但须符合某些条文的规定。自2018/19课税年度起,就符合资格的本地某些研发开支,首200万元的研发开支可获300%税务扣减,余额亦可获200%扣减;
⑦雇主按年支付认可职业退休金计划的供款或为此项计划而按年支付的保费或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支付的固定供款,或任何为该等计划而预备的款项。但就每一雇员所付出的数目,不得超过该雇员在有关期间内的薪酬总额的15%;
⑧独资经营的东主或合伙业务的合伙人,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的法律责任,作为自雇人士而支付的强制性供款。在某一课税年度,这方面的扣除不得超出该课税年度的最高可获扣除额,而这上限已经包括在《税务条例》其他条文下已作出的扣除。自雇人士为配偶所作的供款则不能扣除。每一个课税年度最高可获扣除额为:
⑨支付予认可慈善机构的捐款,但捐款的总和须不少于$100及不得超过经调整后的应评税利润的35%。
在计算应课税利润时,以下项目不得扣除:
①家庭或私人开支及任何非为产生该项利润而付出的款项;
②资本的任何亏损或撤回,用于改进方面的成本及任何资本性质的开支;
③可按保险计划或弥偿合约收回的款项;
④非为产生该项利润而占用或使用楼宇所支付的租金及有关费用;
⑤根据《税务条例》缴纳的各种税款(就雇员薪酬支付的薪俸税除外);
⑥支付予东主或东主的配偶/合伙人或合伙人配偶(如属合伙经营)的薪酬/资本利息/贷款利息或在《税务条例》第16AA条以外,就东主或东主的配偶/合伙人或合伙人配偶(如属合伙经营)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作出的供款。
如纳税人只有分行或附属公司在本港营业,而总行方面将部分可扣除的管理费用转账,作为本港分公司或附属公司的费用,则在计算香港税项时,此项转入的费用也可予以扣除,但只限于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基期内用以赚取应评税利润的数额。
亏损
纳税人于某一会计年度内的亏损可结转用以抵销随后年度的利润,但经营多于一种行业的法团,则可将某一行业的亏损,抵销另一行业的利润。申请以个人入息课税办法计税的人士,可从其总入息扣除营业亏损的数额。
对于实施优惠税率征税的收益或利润,在计算其盈亏用于抵销正常收益或利润时,会作出相对的调整。
账簿及纪录
凡在香港经营业务人士,必须就其收入及开支以中文或英文保存适当的纪录,以便确定其应评税利润。法例规定必须就各项业务交易记录指定的详细资料。业务纪录须自交易完结后,保存至少7年。任何人士如没有保存足够纪录,可被罚款最高达$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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