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利得税(Profits Tax)是香港政府对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个人和企业(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所征收的一种税项。具体来说,它针对的是在香港产生或来源于香港的所得(但售卖资产的资本所得利润除外)进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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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税概况
利得税是直接税中的入息税。香港利得税相当于内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按《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14条,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活动(包括行业、专业或业务),以每个课税年度计算,从该活动中,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减去可扣减支出,所得的净额,用香港利得税标准税率计算,每年必须向香港税务局报税,及每年交付香港利得税。
利得税课税对象不单是公司,也包括自然人的独资经营、合伙经营、其他法人或者社会团体等,只要是任何人士经营活动合符《税务条例》第14条的规定,都是利得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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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税年度
在香港,利得税的课税年度是可以由纳税人自由选择,一般是跟该纳税人的会计年度一致的。例如可以是:
①每年公历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
②或者每年公历的1月1日至同一年的12月31日;
③又或者每年农历的正月初十至下一年的农历的正月初九都可以。在中国大陆,课税年度是每年公历的1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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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税税率
香港利得税实行两级制的原则,对于公司200万元以内的利润按8.25%的税率征收,超过200万元的部分,按16.5%的税率征收。
香港利得税征收实行来源地原则,只对来自于香港有公司利润进行征税,如果是来源于香港以外地区的利润,公司在报税的时候可以向税务局申请离岸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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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离岸豁免的条件
1.于香港以外的地方进行销售活动「包括取得、洽谈、签订合同或订单
2.于香港以外的地方进行采购活动「包括取得、洽谈、签订合同或订单
3.供货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公司或香港籍人士
4.不在香港接收/发出及处理客户或供货商订单,或经香港以外管理人员批准或发出明确指令后,才在港接收/发出及处理订单;
5.外管理人员批准或发出明确指令后,才在港接收/发出及处理订单;
6.不在香港审批及确认订单:
7.不在香港定价、决策或确定供货商;
8.不在香港进行市场推广、宣传或销售「不管是直接还是委任代理人进行:
9.不在香港进行质量监控;
10.不在香港设立仓库及储存货物;
11.不不在香港设立办事处;
12.不在香港雇用员工:
13.经香港以外管理人员批准或发出明确指令后,才收付货款;
14.企业备有充分及完整的文件以证明符合以上条件。
香港公司利得税是香港政府针对在香港经营业务并产生利润的个人和企业所征收的一种税项,其征税原则、税率、纳税人及课税范围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对于在香港注册并经营的公司而言,了解并遵守相关税务规定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