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税作为香港公司报税主要税种,企业要按时按规则完成申报,由于香港施行“利润来源地征税”原则,只有在香港产生利润的香港公司才向政府报税,也不是说未在香港产生利润的公司就无需做账核数,你可以通过申请“海外利得豁免”方式免缴,但要经过香港会计师递交政府税务豁免信和审计报告才行。
新公司成立18个月后第一次报税,以后一年一报,最好委托专业香港会计师事务所计划好课税年结日。税局一般情况下会向个人、私人公司、合伙公司、物业持有人和有限公司发出报税表,如果没有得到税局同意延期申报,有关人士须在下发税表一个月内(公司于3个月内)填写报税表连同有关资料及文件交回税局;如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申报,则会受到相应处罚。
利得税申报时间,香港公司评税基期:
①截至有关课税年度3月31日止的一年;
②如年结并非3月31日截结,则为在有关课税年度3月31日止一年内终结的会计年度;
③如账目以农历结算,则为在有关课税年度终结的农历年;
④如开始或停止业务,或更改结账日期,则为根据税务条例第18C条、18D条或18E条规定的特别期间;
⑤如属新开业务,倘有关期间的账目尚未制备,则可依照该期间账目的分摊利润来计算出应评税利润;
⑥如属停止业务/转让业务,则在下述情况下会采用特别规则来处理:
如业务并未停止,但全部或部分已转让或交予别人经营;
若业务在2004年4月1日以前开业而在2009年4月1日或以后停业。
关于香港公司税期安排、利得税计算、做账审计问题,您可访问香港税务局或香港公司报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