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10月11日发文《拟修例优化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主要内容其实就是,政府建议修例,优化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扩大外地处置收益涵盖的资产范围,以包括股份或股权权益以外的资产。有关法案周五刊宪,下周三提交立法会。

香港特区政府原文:

政府建议修例,优化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扩大外地处置收益涵盖的资产范围,以包括股份或股权权益以外的资产。有关法案周五刊宪,下周三提交立法会。

政府表示,香港作为国际税务合作的坚定支持者,一直与欧洲联盟及其他国际机构紧密合作,打击跨境避税活动。立法建议使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与国际税务标准一致,要求企业纳税人在香港有实质经济业务才能就外地处置收益获豁免征税,也防止空壳公司透过外地处置收益的双重不征税以获取税务利益。

在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优化建议实施后,香港的税制将继续保持竞争优势,地域来源征税原则也会维持。个人、独立本地公司和纯本地集团等大部分纳税人将不受影响。

因应欧盟2021年把香港列入税务合作事宜观察名单,特区政府去年12月制定《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就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收取的外地股息、利息、知识产权收入和处置股份或股权权益的收益引入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

透过最新的立法建议,香港的税制会符合欧盟去年12月更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指引》最新要求,即处置收益作为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所涵盖的收入类型,须符合经济实质要求。

欧盟要求香港及其他正在改革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税务管辖区,在本年年底前进一步修改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法例,并由明年1月起实施优化机制。香港被保留在欧盟观察名单内,直至完成所需法例修订。

政府指,会在完成所需法例修订后,要求欧盟尽快把香港从观察名单中剔除。

优化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将继续只涵盖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所收取的四类外地被动收入,外地主动收入不受影响。

在优化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政府会继续提供豁免及宽免措施,以尽量减轻受影响的跨国企业实体的合规负担。如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有足够经济活动,其外地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将获豁免征税。而外地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可获豁免征税的程度,则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的关联法而定。

得自或附带于买卖商或受规管财务实体所经营的业务,或受惠于现行税务优惠措施的纳税人所进行的获利活动的非知识产权处置收益,将会豁除于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涵盖范围外。

为减轻受涵盖纳税人的合规负担和便利企业重组,法案会引入新的集团内部转让宽免安排,安排适用于处置收益。如相关资产是在相联实体之间转让,且又符合特定的反滥用规则,处置收益税款可获延缓。

此外,在优化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双重课税宽免将继续适用,以纾减可能出现的双重课税。为减轻纳税人的合规负担,提高税务明确性和确保税务透明度,政府会继续提供一系列便利营商措施,包括简化申报程序、提供事先裁定、行政指引,以及由税务局提供技术支援以便利税务合规。

指明外地收入征税

根据最新的国际税务标准,纳税人如要在某个税务管辖区享有税务优惠待遇,就必须在该税务管辖区有实质经济业务,所赚取的相关收入与其在该税务管辖区进行的实质活动两者必须有明确联系。为支持国际打击跨境避税和防止双重不征税,香港承诺依据欧洲联盟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指引》,就被动收入修订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

防止空壳公司透过双重不征税以获取税务利益。旨在提供法律框架,将离岸被动收入视为香港利得税应税收入,同时尽量减轻就此类收入可能产生的双重征税。预期有关机制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该修订条例草案旨在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以把某些源自外地的收入视作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收入,并就某些源自外地的收入的双重课税宽免事宜,订定条文。

新条例适用对象

新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国香港开展业务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新条例涵盖的收入,指的是来源于中国香港以外的利息、股息、股权处置收益和使用知识产权收入(以下统称“指明外地收入”)。银行、保险公司等受规管财务实体从其受规管业务取得的利息、股息及处置收益(以下统称“非知识产权收入”),适用中国香港税收优惠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实体从其享受优惠活动取得的非知识产权收入,以及有豁免款项的船舶拥有人从其产生豁免款项活动取得的非知识产权收入,均不受新条例影响。

新条例缴税制度

一般而言,根据新的FSIE制度,在以下情况下,离岸被动收入,即利息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股息或股权权益处置收益(包括出售处置资本性资产的收益),将被视为来源于香港的收入,应缴纳香港利得税:

该收入由跨国集团内的纳税人(“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收到,以及

该跨国企业实体未能满足经济实质要求(适用于非知识产权收入),或在产生收入的课税年度,就知识产权收入的确定未能符合关联要求。

《条例草案》不涵盖离岸经营活动收入。因此,纳税人取得的离岸贸易收入和离岸服务收入的利得税纳税义务的判定不会受到新的FSIE制度的影响。

缴税收入类型

(1)利息;

(2)知识产权收入;

(3)股息;

(4)因出售某实体的股权权益所得的处置收益(「处置收益」)

受规管的财务实体

不过,指明外地收入不包括受规管财务实体从其经营受规管业务所产生的任何利息、股息和处置收益。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获授权的保险人、劳合社或获认可的承保人组织;

●《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1)条所界定的认可机构;及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V部获发牌经营该条例附表5第1部所界定的任何受规管活动的实体。

缴税涵盖收入范围情况:

只针对四类外地被动收入,外地主动收入不在涵盖范围内;

① 只涵盖跨国企业实体,本地独立公司和纯本地集团不纳入机制涵盖的范围;

② 如能满足经济实质要求(适用于外地利息、股息和处置收益),或遵从关联规定(适用于知识产权收入),外地收入可获豁免征税,而无需考虑该收入是否须在外地课税;

③ 让收取外地股息和处置收益的跨国企业实体,通过持股免税机制,获得额外申请税务豁免的途径,从而减轻它们的税务负担;以及

④ 容许纳税人就外地股息及其相关的基础利润已在外地缴付的税款,采用友善营商的「透视计算法」申请税收抵免,进一步减低双重课税的可能性,从而减低受涵盖纳税人的税务负担。

例外情况

新的FSIE制度仅涉及跨国企业集团,不会影响到仅在香港本地集团公司的税务状况。此外,由“受规管财务实体”(例如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获授权的保险人、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认可机构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获发牌照的实体)所衍生的利息、股息或处置收益,亦不包括在FSIE制度的监管范围内。同时,也不包括从香港现行优惠税制中受益的香港企业。

双重课税豁免

由于政府制定政策的目的不是通过引入新的FSIE制度来增加财政收入,因此,对于属于香港居民且在外地管辖区缴纳了所得税的跨国企业实体(无论是否与该管辖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其应税外地来源收入在香港将获得税收抵免。税收抵免的金额将是支付的外地税款和该收入应支付的利得税中的较低者。

在取得股息收入的情况下,税收抵免额不仅包括所支付股息所对应的外地税款,还包括股息所涉及的被投资企业的相关利润所对应的外地税款(前提是跨国企业实体持有被投资方至少10%的股权)。

如果跨国企业实体不是香港居民,则就此类收入在外地缴纳的税款有可能在计算利得税时予以扣除。

香港公司合理避税

首先,香港公司属于来源地征税,不涉及在实地经营,是不需要缴纳任何税务的。

1.香港利得税为纯利润的16.5%,并实行地域来源征税原则,也就是说,如果账面做得不盈利或利润不是来自香港,那么可以不用交税。例如合同不是在香港当地签的,客户也不是香港的(卖家跟买家),货物没有在香港当地报关,没有在香港当地设立实体的办公楼和聘请当地员工,接单不在香港完成,直接把开销做大,把利润做没。

2.香港具有海外利得,无须纳税的税务条例;

下面我就简单点讲解,首先,利用香港公司作转口贸易是可以起到合理避税,降低运作成本的目的的,应该尽可能将企业利润汇往且留在香港公司的离岸账户,出口可以这样操作:比如您的客户是澳大利亚的一间ABC公司,您的香港公司先从上海您的公司购货成本为60万美金,然后再卖给澳大利亚的ABC公司售价为100万美金,这里您的香港公司起到转口贸易的作用,操作时有两个合同,但上海的货物可直接发至澳大利亚;最后澳大利亚ABC公司根据合同将货款100万付至您的香港公司的帐户,而您的香港公司再把有关成本等费用60万美金付至上海您公司的户口。这样就起到了避免汇率损失的作用,特别在税收方面,由于留存香港公司的40万美金利润可申请海外利得,因此会有很大节省。

这里简单列举一下几种常见做法:

1、合理加大成本,降低所得税,可以予提的费用应该进行予提。

2、把业务分散,原来一个公司名下做的业务分成2-3个公司做,这样既可以增加成本摊消,又可以降低企业所得。

3、采用“高税区往低税区”走的方式。

4、采用“把工厂和公司注册到香港”的办法,香港是税种少,税率低,利得税只有16.5%。

5、借用“外资”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改制,各个地区对外资企业都有税务优惠政策。

香港公司合法合理避税,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合同不是在香港当地签的;(通常情况合同上会有银行的签约地)

2、客户也不是香港的;(买家和卖家)

3、货物也没有在香港当地报关;

4、没有在香港当地设立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当地的员工;

5、接单不在香港完成

税务规划

1.协助准备申报资料

根据FSIE制度合规要求,纳税人需在收取被动收入的纳税年度,在利得税报税表内进行申报。如果税局未要求纳税人填交报税表,纳税人也需主动通知税局。除报税表外,纳税人还需要向税局递交一系列资料,税局会结合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按每宗个案的情况来判定:

A.是否已符合经营实质活动要求;

B.是否已符合关联法;

C.是否适用持股免税安排;

D.应否给予税收抵免。

2.协助就香港离岸收入进行抗辩

在企业与税局就离岸收入判定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协助企业准备回复税局问询函;在香港税局做出在岸判定的情况下,协助企业申请审查委员会的重新判定;若重新判定失败,可协助企业通过法院诉讼方式维护自己权益。

3.其它服务

A. 事先裁定服务

B.香港税收居民身份申请

C.知识产权专利申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4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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