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上在交易的过程中,一旦产生海外欠款,就必然会涉及到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看似简单,却给国内出口贸易商带来了很多问题。

其实可以通过多项措施来帮助公司避免这些问题,特别在刚刚和国外买方建立联系时,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但是很多公司都忽略了这部分的问题。

对于中国公司来说,“熟人文化”非常的依赖,如果和一位交易商有过合作,并且付款及时,就会有“熟人”信任感。但是这就是潜在的危险存在。特别是美国和中国的司法体系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而且,两国文化中的预期并不相同。在美国,几乎所有公司都采取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制形式。大家一定在信函、订单和付款信息中见过美国公司名称后面的“Inc.”或“LLC”字样。“Inc.”告诉你这是一家股份公司。“LLC”表明这就是人们所知道的有限责任公司。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这几个字母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是在告诉你,按照美国法律,和你打交道的公司和它的所有人是分离的。实际上,这家公司被视为另一个“人”。由此产生的结果对你来说很重要,那就是,除非你和你的贸易伙伴另有约定,否则承担债务责任的就只是这家公司。这家公司的所有人并不承担债务责任。

在中国,法人代表可能作为个人承担本公司的债务责任。与之不同的是,美国和大多数其他西方国家都没有这样的制度。实际上,在这些国家,组建公司的方式决定了组建者不会承担个人责任。这样做没有错。在美国,这是标准程序,否则可能是不明智的。组建者当然不愿意用个人财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风险,而且从经济角度出发,美国法律有非常充分的理由来允许他们这样做。

此外,美国人不会觉得自己承担着用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的道义责任。他们不会这样做。他们的家庭成员当然也不会觉得自己承担着这样的责任。

我知道这可能让中国企业感到泄气。我曾听到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位中国出口商提到自己的美国债务人就很恼火。他说:“我坐过他的车,到过他家。他开着雷克萨斯,住着大房子。把他的车子和房子给我!”然而在美国,汽车可能是个人财产,房子则一定是个人财产,而非公司财产。这些资产不能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同样的,公司债务被视为从属于另一个实体,也就是公司本身,而不是公司的所有人。

如果一家美国公司陷入财务困境,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而公司所有人却很富有,这不是什么稀奇的事。而且,除非你有对方签名的书面合同,否则你在索赔时就不能动公司所有人的个人资产。

了解了这一点后,大家要怎样做才能最好地保护自己呢?

1,就像我们已经知道的那样,你得确保自己的合同在美国法庭上可以执行。为此,你的索赔对象必须是一家美国公司。要做到这一点,你必须有书面证据证明这家美国公司已经承诺付款。当你显然是在和一家美国公司做生意的时候,这不是问题。举例来说,在所有信函和交易文件上都有它们在美国的地址。

2,如果看到美国以外的地址,或者和你打交道的是设在亚洲的贸易公司、中介或者代表机构,特别是设在香港的,你就要当心。如果文件显示和你做生意的是美国以外的公司,就算货物运到了美国,美国法院也不会受理你的索赔要求。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4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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