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当前国内国际形势发展的新变化、新趋势和新挑战,针对性提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重要战略部署,国务院办公厅也于近期发布了《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同时,支持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这一系列的决策部署都将积极促进我国外贸实现高质量发展,也为我国外贸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指明了方向。
海关将聚力“六稳”“六保”,在统筹做好口岸疫情防控和促进外贸稳增长工作中,全力做好“稳外贸”“稳外资”的双稳工作,以技术性贸易措施服务为重要抓手,持续优化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服务,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形成贡献海关智慧和力量。
后面,我们陆续将以国内外市场准入基本知识和我国近年来进出口量较大且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六个产品作为例子,以“跨越壁垒 扩大出口”“了解准入 开拓内销”“知己知彼 高质量发展”“海关小贴士”四个方面内容为导向,努力服务外贸企业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新格局,指导帮助外贸企业在跨越壁垒,扩大出口的同时准确把握国内市场准入要求,充分挖掘国内市场潜力,从而更好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更加强劲可持续发展。下面让我们先了解一下工业品、食品方面的国内、国外市场准入的小知识吧!
01 国外市场准入
所谓市场准入,是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当今世界,以技术性贸易措施为代表的非关税措施是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已经成为各国货物贸易市场准入的屏障。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有各自的市场准入门槛,具体来说:↓
工业品方面:
例如:
欧盟《技术协调和标准新方案》明确规定,欧盟成员国有权拒绝未贴 CE 标志的相关产品进入盟市场;
欧盟《技术协调和标准新方案》明确规定,欧盟成员国有权拒绝未贴 CE 标志的相关产品进入盟市场;
美国的“U L”标志可用以证明进口商品经过检验并符合安全标准,对于家用电器、医疗设备、计算机、商业设备以及建筑电器等与安全相关的产品,若没有“U L”标志则难以进入美国市场;
食品方面:
例如:
欧盟委员会条例(EC) NO.1881/2006对有最高限量规定是硝酸盐类、毒枝菌素、重金属、三氯丙醇、二恶英类及多氯联苯、多环芳香族碳氢化合物六类。进入欧盟市场的食品必须遵循此要求;
日本的《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对七百多种农业化学品含量做出了最大残留限量标准限制,对于未制订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即0.01毫克/千克;
以上我们列举了部分国外市场准入要求,所以如果是按照进口国要求生产的产品要想转为内销,就要将产品改造为符合国内准入要求的产品。
南非标插头主要是在南非、印度、俄罗斯使用,特征是三个圆头;
02 国内市场准入
我国也有自身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市场准入要求,用来保护我国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等,我国的市场准入主要有: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强制性认证制度、注册备案、生产许可标志等。
工业品方面:
(一)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对于工业品来说,要实现出口转内销,必须使得相关产品符合我国国家强制性标准,如:各类电气产品的专业安全标准必须符合GB19517-201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必须符合GB 7258-2017,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必须符合GB 18401-2010。小tips: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可以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二)强制性认证制度
我国对部分工业品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如3C认证制度,对于列入3C目录内的产品,必须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并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3C认证目录包含家用电子电器产品、汽车、玩具等17大类103种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必须经过评价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要求并标注3C标志后,才可以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3C认证的方式:
绝大多数产品的3C认证请求是在我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请求认证的,也有极个别产品类别在其它认证组织请求,如:轿车类别产品也可以在中汽认证做认证请求;农机产品在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做认证。3C认证的请求一般采用在认证组织提交电子资料,如提交资料符合认证要求1-2个工作日即可受理。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已下发文件,要求精简优化CCC认证程序,支持企业获得CCC认证,企业可具体咨市场监管局了解详情。小tips:我国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清单可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
(
(三)注册备案
有些工业品进入国内销售还需取得相关部门的注册备案,如:销售医疗器械产品需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食品方面:
(一)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
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也必须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如:食品添加剂要按照GB2760添加使用,真菌毒素、污染物、农兽残要分别符合GB2761、GB2762、GB2763标准要求,微生物也要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另外,在我国市场销售的食品还应按照《GB 771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产品标签进行更新,完善中文标签内容。(二)注册备案
内销需要注册备案的食品主要有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配方奶粉等。
保健食品:依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要求,内销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并在产品标签中标注我国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小蓝帽”及注册或备案号。婴幼儿配方奶粉:《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产品配方需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注册批准,标签和说明书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应当与获得注册的产品配方的内容一致,并标注注册号。
(三)生产许可标志
所有内销的食品需在包装或标签上标注“SC”标志。《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新获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加14位阿拉伯数字,不再标注“QS”标志,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03 内销如何破解中外标准差异难题?
当出口目的国的标准高于我国标准时:
《意见》明确提出:“到 2020 年底前,对依据出口目的国标准生产且相关标准技术指标达到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出口产品,因疫情影响转内销的,允许企业作出相关书面承诺,通过自我符合性声明的方式进行销售。但是,要对加贴的中文和外文标签、标识的一致性负责” ,也就是说,当出口目的国的标准高于我国标准时,企业需通过自我符合性声明,并对标签、标志的一致性负责,即可在我国市场销售。但产品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企业应当依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方可销售。
当出口目的国的标准低于我国标准时:
部分产品的出口目的国为非洲等欠发达地区,由于其无相关准入要求或相关标准低于我国标准,外贸企业在转内销时,就需要做有针对性的调整或技术改造,积极提升产品品质,使产品符合我国强制性技术标准指标要求,纳入强制性认证和注册备案管理的,还必须在销售前完成认证和注册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有些产品,欧美发达国家的标准要求也有低于我国标准要求的情况,不能盲目地认为能出口发达国家的产品一定满足我国强制性标准,可以在国内销售,要具体产品具体分析。例如:较大婴儿配方乳粉中的维生素A含量,欧盟标准2006/141/EEC中要求含量为14-43μgRE/100kJ,而我国GB10767-2010 标准则要求18-54μgRE/100kJ。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有些产品,欧美发达国家的标准要求也有低于我国标准要求的情况,不能盲目地认为能出口发达国家的产品一定满足我国强制性标准,可以在国内销售,要具体产品具体分析。例如:较大婴儿配方乳粉中的维生素A含量,欧盟标准2006/141/EEC中要求含量为14-43μgRE/100kJ,而我国GB10767-2010 标准则要求18-54μgRE/100kJ。
此外,《意见》提出要促进“同线同标同质”发展,支持企业在同一生产线上按照相同标准、相同质量生产既能出口、又可内销的产品,扩大“三同”适用范围至一般消费品、工业品领域,在更大范围内帮助外贸企业解决转内销标准衔接问题。这一些措施将有助于实现内外销转型,帮助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接国内消费升级。外贸企业应提升自身能力,申请成为“三同”企业,获得 “三同” 使用标志,使产品品质和国际接轨,同时让国内市场更好地接受外贸产品,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