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68号《关于调整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68号公告”),自7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8年第160号公告(以下简称“160号公告”)将同时废止。

68号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以下简称“《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舱单管理办法》”),从备案、传输依据和项目要求、未载货、舱单归并和分票、过境货物、填制规范6个方面对铁路列车及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予以规定,并附有14个附件。

68号公告及14个附件,加上依据的2个办法和废止的160号公告(不含160号公告的20个附件),全部文档共3.3万余字。

结合这些规定内容,我们为您梳理了其中的主要知识点:

1

海关监管对象

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的监管对象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3大类。

68号公告针对“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强化管理,涵盖了海关的全部监管对象。

当然,运输工具绝不仅指铁路列车,根据《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二条: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和驮畜。

一个问题:人员呢?

如果根据现行《海关法》的规定,人员不属于海关监管对象,由其他政府部门对进出境人员依职权进行管理。

但是,原检验检疫并入海关后,以卫生检疫为代表的海关监管业务显然已经将人员列入了海关监管对象范围,这一点尤其在疫情期间的众多报道中表现十分明显。

由此可以延伸出另一个话题:修订《海关法》。话题太大,不再展开。

2

两个办法

指《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及《舱单管理办法》。

两个办法是68号公告列明的主要依据,同时也给出了现行的有效版本:均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版本为准。

《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分6章45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三章 运输工具管理

第一节 进境监管

第二节 停留监管

第三节 境内续驶监管

第四节 出境监管

第四章 物料管理

第五章 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携带物品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舱单管理办法》分5章40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进境舱单的管理

第三章 出境舱单的管理

第四章 舱单变更的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如果我们对68号公告的要求出处以及相关用语不甚了解,应当首先到2个办法中查找,官方地址:

zllpmyyxxx_oi.lkg._ckb_osyoi.lkg.y302249y302266y302267y1880777y=sv?j_zlgd

《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在附件32

《舱单管理办法》在附件27

3

备案

68号公告规定应当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主体: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等相关铁路物流企业。

办理备案的海关: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参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相关规定表述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进出境的铁路列车也需要向海关备案,提交《进出境铁路列车备案表》。只是由于68号公告内容主要针对电子数据申报传输,因此未提及铁路列车的备案问题。

4

传输依据和项目要求

传输的依据除了已经介绍的2个办法,还包括68号公告的14个附件涉及的申报传输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等具体规定。

传输主体:同备案主体--相关铁路物流企业。

传输项目:原则要求是进出境铁路列车的动态信息和申报单证、舱单及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例外要求是当进出境铁路列车未装载货物、物品时,海关不要求申报传输舱单及舱单相关电子数据,相关铁路物流企业只需申报传输进出境铁路列车的动态信息和申报单证。

可以这样理解,当有铁路列车进出境时,无论是否载有货物、物品以及旅客,均须向海关申报传输列车的动态信息和申报单证,当载有货物、物品时,还须申报传输货物、物品的舱单及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另外,如果载有旅客呢?请见知识点8。

5

动态信息和申报单证的传输时限

68号公告附件1具体列明了进出境铁路列车申报传输时限的规定:

一、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按照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动态

(一)铁路列车进境计划表。

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境铁路列车,在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以前;未装载货物、物品的进境铁路列车,在预计进境的2小时以前。

(二)铁路列车进境确报动态。

在铁路列车进境后1小时以内。

(三)铁路列车出境确报动态。

在铁路列车离境后1小时以内。

二、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按照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申报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铁路列车进境申报单》电子数据。

在进境铁路列车进境后1小时以内。

铁路列车负责人也可以在列车进境前提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铁路列车出境申报单》电子数据。

在出境铁路列车预计离境前4小时以内。

6

申报传输铁路列车的动态信息和申报单证

68号公告附件10列明了动态信息中“进境计划表”的数据项;

附件11列明了动态信息中“进境确报动态”和“出境确报动态”的数据项(合并为“进出境确报动态”);

附件12、13分别列明了申报单中“进境申报单”和“出境申报单”的数据项;

附件14则是上述各数据项的具体填制规范。

简言之,铁路列车申报传输动态信息和申报单证时,要按照附件14的填制规范,分别填制对应的动态信息和申报单证项目。

7

“WCO DATA MODEL或UNTDED编号”

68号公告附件中的各数据项分别给出了申报传输内容的名称、格式要求和填制条件。

格式要求包括可接受的格式(字符、数字或者日期等)以及可接受的最大范围。

填制条件列明了“必填”、“选填”和“条件”3种不同条件,分别代表“必须填报”、“可以填报”和“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3种具体要求。

这些都不难理解,唯一惹眼的,是数据项名称里在“中国海关数据元名称”之后紧跟着的“WCO DATA MODEL或UNTDED编号”,这是什么?

WCO DATA MODEL指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是有关跨境贸易监管中政府机构所需要的数据和信息的国际标准集合,是世界海关组织为推动单一窗口建设推出的解决方法。

2017年,北京睿库贸易安全与便利化研究中心发布了中英对照版的《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详情可参考:

zllp.myyxxx_w?aokv?_kwcyrwl=od?y692horl?ckw:=vt46

手机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直达:

UNTDED(The United Nations Trade Data Element Directory)指联合国贸易数据元目录,由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UN/CEFACT)制定,在我国已转化为GB/T 15191国家标准,而WCO DATA MODEL的建立也是基于与UNTDED保持一致,并参照了一系列联合国、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他国家编码标准而来。

因为铁路列车动态信息和申报单证的内容不只由我国境内产生和使用,所以,确保信息在国内和国际的共享就是必须满足的要求。以“WCO DATA MODEL或UNTDED编号”对数据项进行明确,是我国海关对于包括铁路列车以及各种船舶、航空器等在内的运输工具信息、单证等电子数据申报传输项目的统一要求。

68号公告在涉及舱单及舱单相关电子数据的数据项和填制规范中,同样包含了“WCO DATA MODEL或UNTDED编号”,不再赘述。

8

舱单及舱单相关电子数据的传输要求

68号公告没有单独规定时限方面的要求,相关规定以《舱单管理办法》为准。

68号公告同样也没有涉及铁路列车“载有旅客”时有关舱单申报传输的要求,相关规定同样以《舱单管理办法》为准。

那么,68号公告关于铁路列车“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的申报传输,具体有哪些规定呢?

公告附件2-6分别规定了铁路列车的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理货报告和运抵报告的申报传输数据项,附件9则是各铁路舱单数据项的具体填制规范。申报传输舱单及舱单相关电子数据时应当依照规定进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同的舱单相关电子数据,海关可以接受的操作也不同,根据附件9的填制规范,可分3种情况:

一是接受申报、修改和删除,适用于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

二是接受申报和删除,不接受修改,适用于运抵报告和理货报告;

三是只接受申报,不接受修改和删除,适用于装载舱单。

9

舱单的归并和分票

68号公告强调了“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或货运代理企业可根据需要,向海关申请舱单归并和舱单分票”的规定,即,经海关允许,铁路舱单可以归并或者分票。

在向海关申请舱单的归并或者分票时,应当分别依照68号公告附件7或者附件8规定的数据项,并结合附件9的填制规范进行申报传输。

同样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舱单归并和分票都只接受申报或者删除,不接受修改。

对照将于7月1日与68号公告施行同时被废止的160号公告在“归并和分票”方面的具体要求,我们发现新的规定在归并方面要求更加严格和规范。

160号公告规定以“运单为单元”:申请归并的运单应当为同一收发货人、同一合同、同一品名、同一车次、同一进出境日期。

68号公告则不再对运单予以规定,仅对舱单的“归并和分票”予以规定,关于舱单的归并规定为:申请归并的舱单应当为同一进出境口岸、同一进出境日期、同一车次、同一境内收发货人、同一合同、同一品名。

严格体现在,增加了“同一进出境口岸”的舱单方可归并的限制条件。

规范体现在,将“同一收发货人”明确限定为“境内”。

10

过境货物的舱单申报传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1992年9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38号公布,自1992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过境货物”系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68号公告规定,铁路列车载有过境货物的,铁路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在原始舱单其他数据传输时限前告知进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并由进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按照规定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11

报关单、转关单的填制规范要求变化

68号公告规定,启用铁路舱单后,报关单、转关单有关栏目的填制规范要求变更如下: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运输工具名称”免于填报。

(二)报关单、转关单中的“提运单号”填报运单号。

其他栏目填制规范要求不变。

12

与160号公告一起被废止的还有哪些

2020年7月1日,随着68号公告的施行,160号公告将同时废止。

对比前后这2份公告,有以下显著不同:

一是知识点9中提到的“归并”问题,改原来“以运单为单元”的要求,为以舱单为对象,具体要求更加严格和规范。

二是知识点10中提到的“过境货物”的舱单申报传输问题,是160号公告未曾涉及的领域。

三是知识点11中提到的报关单、转关单的填制规范,68号公告对160号公告有增,有减,有保留:

160号公告规定,“运输工具名称”免于填报,68号公告在前面增加了“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的限制条件,即,进口货物报关单、转关单中的“运输工具名称”应当填报;

160号公告规定,“航次号”填报货物预计进出境日期,68号公告删除了这一要求,是因为根据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明确了铁路运输的航次号填报列车的进出境日期的要求;

160号公告规定,“提运单号”填报运单号,68号公告保留了这一规定;

160号公告规定,铁路口岸准入(出)监管模式的报关单,“进出口口岸”填报内陆海关关区代码,68号公告删除了这一要求,是因为报关单中“进出口口岸”的申报项目已改为“进出境关别”,相关填制规范也应以目前执行的填制规范为准。

四是申报传输的项目减少。

160号公告有20个附件,68号公告有14个附件,取消6个项目,原有2个项目合并为1个,原有1个项目拆分为2个。

具体变化情况:

取消《进境货物准入申请》、《出境货物准出申请》、《铁路准入(出)到货信息》、《铁路准出离港信息》、《铁路列车添加/起卸物料申报》、《铁路列车添加/起卸物料删除》共6个项目;

将原有的《铁路列车进境确报动态申报》和《铁路列车出境确报动态申报》2个项目合并为《铁路列车进出境确报动态》1个项目;

将原有的《铁路列车出境申报单(装载舱单)》1个项目拆分为《装载舱单》和《铁路列车出境申报单》2个项目。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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