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验核提交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有效性,实际货物型号是否与注册证标注的型号相符。

二、查验出口医疗物资品名、数量与申报是否相符,外观是否霉变、有无污染/污化、是否超出保质期、是否破损及侵权、是否三无产品、是否侵权以及是否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等情况。

温馨提示:

(1)根据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部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2)目前出口医疗物资质量安全管控非常严格,相关出口企业务必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以免出口环节无法通关,甚至受到海关的处罚

* 是否夹藏夹带:4月7日,天津海关所属东疆海关在查验一票申报单一品名为“黑铁丝”的出口货物时,查获夹藏在同一集装箱内的企图以瞒报方式出口的口罩约111650只。经统计,夹藏的口罩分别有N95口罩21600个、一次性口罩90000个、带滤嘴的防尘口罩50个。

* 是否破损侵权;* 是否霉变、有无污染/污化、是否超出保质期;产品申报要素包装、说明书、随附资料是否含有“中国肺炎”、“武汉肺炎”等污名化字眼。

三、重点验核是否将医用防疫物资伪报为非医用物资。

四、海关实验室检测执行的标准:进口国(地区)有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依据进口国(地区)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测;进口国(地区)无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按照我国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测。

五、后续处置

以下违规违法情况,海关将按照《海关法》、《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处罚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将医疗物资伪报为非医疗物资的;

(2)以瞒报、夹藏、夹带等方式逃避商品检验,以及医疗物资本身存在霉变、污染、超出保质期、破损等情形的;

(3)医疗物资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医疗物资冒充合格医疗物资情形的;

(4)申报出口医疗物资,经审核发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为伪造、变造、买卖、冒用等情形的;

(5)出口医疗物资申报品名、数量、规格、价格等应当申报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

(6)当事人出口医疗物资,因产品内外包装、产品说明书标准等内容导致不合格情形的。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5465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邦阅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邦阅网或作者进行删除。

评论
登录 后参与评论
发表你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