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近期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相继发布相关公告,为让防疫物资出口企业更清楚了解相关注意要点,小编将近期口罩等防疫物资出口政策通知梳理如下,供防疫物资出口企业参考。
口罩等防疫物资出口重要政策通知回顾
2020年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5号公告(简称5号公告)
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2020年4月10日—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简称53号公告)
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4月10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温馨提示:
海关对于53号公告规定的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采取验证管理方式,“不实施产地检验,无需电子底账,不走e-CIQ系统”,企业可正常申报报关单。
2020年4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2号公告(简称12号公告)
核心内容:4月26日起,非医用口罩和5类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有新要求。
一、非医用口罩出口
商务部提供非医用口罩白名单,市场监管总局提供非医用口罩不合格名单,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中英文),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海关凭商务部白名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不合格名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二、5类医疗物资出口
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中英文),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白名单验放。
注:12号公告是对5号公告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两个公告同步执行。
两张图表看懂口罩等防疫物资出口申报
口罩等防疫物资出口重要查询网站地址
一、国内查询网站
1.商务部白名单地址(医保商会动态更新):
2.非医用口罩不合格名单地址(动态更新):
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查询(动态更新):
4.中国和国外防疫物资技术法规及标准要求:
5.防疫物资出口欧美准入信息指南:
二、欧美查询网站
1.FDA注册查询地址:
2.美国FDA准入的口罩产品注册证号查询:
3.美国FDA紧急使用授权(EUA)中国口罩生产企业名单(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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