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口岸降费的事。Price down=降费,开玩笑的,谢绝纠正错误。
2019年6月,我们曾经发过这样2篇文章:
文中企业出口货物查验时,因为0.1mm的误差遭遇了一系列问题。
其中,有这样一段:
企业向我们提供的是一份手写在报关单空白处的明细,后来告诉我们,总共付给车队“6630元含海关2630的杂费”,当然,这还没有包括企业为处理问题千里奔波的费用,还没有考虑企业延期交货的商誉和经济损失。
针对企业提供的这份收费明细,我们当时给出几点建议:
一、海关查验是不收任何费用的;
二、海关目前在推行一项改革试点:查验无问题的政府买单,也就是查验无问题的相关港上产生的费用海关出。我不是特别确定XXXX是否在推行这项改革,如果有疑问,还是建议拨打海关热线XXX-12360咨询确认;
三、目前列出来的费用是否合理,我无法给出有法律依据的明确意见,个人感觉有合理收费,当然也有不合理收费,因此,建议无论是哪一方要求的费用,要坚持要求出具费用明细和发票,后续可以向物价部门反映。
因为我们既不是进出口企业,也不做报关货代业务,所以无法掌握第一手的收费情况。但是,这个“惨案”提示我们关注政府部门近年来在口岸降费方面的具体举措到底收效如何。
我们整理了近年来政府部门在口岸降费方面的政策规定,大家可以对照自身经历,感受一下这些措施的效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定价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价格的决定。制定价格的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制定价格的项目、制定的价格;
(二)制定价格的依据;
(三)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
(四)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201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53号)要求: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清理进口环节不合理收费。
201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要求:各地区认真落实国务院确定的降低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的要求,抓紧制定公布口岸收费目录清单。
2018年10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清理口岸收费工作方案》(财税[2018]122号)要求:2018年10月底前,各地在口岸现场及口岸管理部门网站上公布本地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
按照国务院要求,海关在门户网站公布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停征政策:
并对海关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集中公示:
各地口岸管理部门网站已公布本地区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可以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我要办事”点击各地单一窗口网站,可以查询各地收费公示:
2019年5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和定价项目层级,规范定价主体和收费标准制定方法。
201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第10号公告发布《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布中央及各地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其中,涉及进出口环节的中央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仅有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服务收费1类,清单具体列明了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定价方法(方式):
上述收费根据2019年3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收取,办法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合并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
办法规定,港口收费种类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其中:
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和围油栏使用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理货服务费。
办法要求: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不得超出以上范围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办法要求: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要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规定,各类港口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制定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应以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可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由港口经营人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办法规定,各类港口收费的费率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确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基准费率、附加收费、优惠收费合计确定。
引航(移泊)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应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抄报省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由引航机构对外公布执行。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还明确要求加强督导,督促港口经营人和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反映的问题,鼓励使用12328电话咨询和投诉相关问题。
关于以上政策措施,提示几点:
1,上述政策主要聚焦“政府定价”,而实际上“政府定价”在各项口岸费用中占比很小,无法涵盖所有口岸收费。
2,2008年以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海关先后取消、暂停了由海关收取的涉及进出口的所有行政性收费项目,海关现已无行政性收费项目。
3,海关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集中公示的9项收费中,8项采用市场调节价作为收费标准,1项采用政府管理价和市场调节价作为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与经营单位协商确定。政府管理价的,依各地物价部门文件执行。”
4,12328电话是“全国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与港口收费相关咨询和投诉可拨打这个电话。
5,对于“政府定价”之外的收费,进出口企业如有意见,应向物价管理部门12358热线咨询投诉。根据2019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2020年底前,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即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等将统一整合为12315热线,以12315一个号码对外提供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