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红日东升 

近日,天津市出台了一份对于我国港口的未来发展走向具有前瞻性指导意义的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从《意见》文件名字即可看出,天津市政府对于天津港,不再是表面上的协助管理职能,而是将要全方位地参与到天津港的规划和建设中,从城市的发展和需要来规划和建设港口。天津市政府在年终岁尾出台这样一份文件,港口圈认为这既是为自己的城市和港口发展许下一个美好的“新年愿望”,又为全国各地港口及港口所在城市矗立起指引前进道路的风向标。2018年的港城协同建设之风,已经从天津吹起。

带着这一份从文件名字中解读出的对于温暖的期许,港口圈仔细研读《天津市港口规划意见》后,总结出以下重要信息,对于其他港口建设,或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一、厘清政企责任——结束天津港“双重领导”

天津港被“双重领导”了20载。1984年之前,受制于计划经济体制,天津的港口和城市在体制上一直处于分离的状态,港口与城市的经济发展未能融为一体,出现了诸如城市临港地区道路堵塞、空间构成杂乱、新建的城市基础设施不符合港口集疏运要求,以及港口内河疏运航程被迫缩短等反常现象。1984年6月1日,天津港开始实行体制改革试点。

在此次改革后,天津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在改革实行的20年里,港口的多数决策由天津市政府主导,港口本身却仍归属于交通运输部,天津港包括港区公安在内的一些职能部门,依旧存在权力分割不清的问题。此外,天津市政府仅对港口的人事、公安和财务实行管理权,而重大投资和经营决策权仍由中央政府决定。天津市在“双重领导”模式下,仍然难以全面履行对港口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2001年11月,国务院决定对“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进行新一轮改革。这一轮改革,对政企分离起了阶梯性的作用,但收效不佳,才有了今天《天津市港口规划意见》的正式出台。

《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政府和企业的职责。港口规划由市政府负责管制,具体为:天津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编制《港口总体规划》,滨海新区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意见》指出,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建设项目和非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所在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从此,厘清了政企责任,天津市政府负责规划,天津港集团在政府的规划和指导之下,良性健康发展。

《意见》规定,港口规划主要包括港口总体规划、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发展改革、水务、规划、国土资源、海洋、海事等部门和滨海新区以及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总体规划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对港口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港航管理局参与编制港口总体规划。”

“滨海新区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许可和监督检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审批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我国港口的管理权,专家学者们曾经这样分析:很多港口由交通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并且名义上以地方为主管理,但实际上,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只负责港口主要领导的任免和管理,其他如规划、建设、价格以及经营业务等都以中央管理为主。这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不把双重领导的港口视为自己的港口,对港口建设和管理缺乏积极性,也导致港口领导在港口的规划建设中自行其是,只能从港口的需求来规划,而不能高瞻远瞩,从城市的发展需求来规划。

《天津市港口规划意见》,对其他港口的政企分离之路,有非常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图:星光灿烂 

二、名分已定——明确企业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2015年8月1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其惨烈程度及负面影响之深远,在两年后的今天看来,仍是触目惊心。这起重大事故,给天津,也给全国各大港口城市敲响了警钟。两年来,天津市有关部门和天津港集团全力挽救损失,此次《天津市港口规划意见》出台,是否也意味着天津港爆炸问责全部结束,从沉痛中起步的天津港,开始了新的征程。

《天津市港口规划意见》明确规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环境保护、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责任落实。

该文件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监管责任,各部门权责分明,共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企业主体责任:天津港集团等港口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天津港集团等港口内生产经营单位对出租的土地、场所、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履行出租人安全生产义务,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部门监管责任:市港航管理局在市交通运输委领导下,依法承担港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具体承担港口建设项目、港口经营行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市安全监管局承担包括港口在内的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具体负责港口内危险化学品的市级监督管理。

属地监管责任: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承担港口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港口内安全生产监管企业清单,按照上述原则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港航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天津港集团等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研究制定。

图:奋勇向前 

三、尚待探讨——港口区域内公共服务等谁来买单?

看到这样一份权责分明的《天津市港口规划意见》,天津市政府和天津港集团都有了主心骨,清楚了自己的方向是什么,权利有哪些,要承担的责任又有哪些,似乎这个冷冬也不再那么寒冷,总有那么一线光明指引着前进的方向。然而,这毕竟是一份框架性的指导性意见,对于很多细节,还要进一步探讨。

这份文件之前,很多港口几乎是独立于城市之外的,有自己的码头和道路,有自己的安保,有自己的学校和医院,几乎相当于一个独立王国,存在于城市之滨。

改革之后,天津市政府负责规划建设,港口集团负责发展生产,那么,原先由港口集团自己承担的道路建设,包括修建道路、绿化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等等,该由谁来承担呢?这些问题,在《天津市港口规划意见》中没有详细解释。

让我们翘首以待实施细则的进一步出台,或者,追随天津港破荆斩棘的脚步,一起去寻找政企分离后新机遇、新发展,可以预见的是,所谓独立王国,将不复存在。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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