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的课程主要讲的是启运港退税业务的前世今生。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和《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作为启运港业务的前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3号)和《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作为启运港业务的今生,我们来讲一讲启运港退税业务的前世今生。
一、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对比
启运港业务的前世要求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开展自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纳税信用等级被税务机关评为B级及以上,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出口企业。
(三)海关实行B类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业。
启运港业务的今生要求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
(二)出口企业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并且能够取得海关提供的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三)出口货物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总结,目前什么样的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当前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中的出口日期在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时效内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二、出口企业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并且能够在取得海关提供的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三、出口货物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二、政策适用范围对比
启运港业务的前世要求对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并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以下称离境地)洋山保税港区(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启运港业务的今生要求除了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总结,扩大了从经停港报关出口,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最后我们在细说一下启运港退税业务的今生,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并且符合政策适用范围。
由于税务机关对于启运港(退)免税的受理与审核有特殊规定,因此出口企业在申报启运洪退(免)税业务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何时不能使用启运数据受理审核启运港退(免)税?
(一)出口企业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或未申报启运港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中的启运日期至申报启运港退(免)税之日间隔超过2个月未收到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
总结,出现上述两种情形的出口企业,需待取得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后,按货物一般贸易出口形式申报即申报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不再填写“QYGTS”标识。
二、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条件并且符合政策适用范围,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已使用启运数据受理审核完成启运港退(免)税,何时需进行调整或追缴已退(免)税款。
(一)启运数据中的出口数量及单位、总价等项目与结关数据不一致。
(二)涉及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撤销的报关单数据。
(三)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收到结关数据(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预计2个月内无法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应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除外)。
(四)在启运日次年的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未收到结关数据。
总结,出现上述情形,出口企业需调整或按税务机关通知追缴已退(免)税款。
三、出口启运申报过程中注意事宜
(一)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首次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出口企业无需单独进行启运港业务的出口退(免)税备案或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二)2018年4月10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的启运港出口货物,出口企业不再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企业只存在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不可申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四)出口企业存在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不存在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申报《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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