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之间贸易的频繁发生和国际物流行业的蓬勃发展,国际运输中货物丢失和损毁也频繁发生。绝大多数货物丢失和损毁是因为相关人员的疏忽、货物包装的不当、不可抗力等非因素,然而也有部分是因为盗窃等犯罪行为引起的。那么,作为发货人或者收货人在遭遇货物丢失和损毁时怎么处理才能更好的维护己方的合法权利呢?
首先,在发货时应该根据货物的价值选择是否保价。如果寄送的货物价值非常的高昂或者非常重要,笔者建议保价。因为在没有保价的情况下货物出现损毁,除承运人故意的外,一般来说承运人有权引用限额赔偿条款。例如,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同时,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约定:在货物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运包件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在没有保价的情况下出现损毁发货人和收货人的损失得不到完全的赔偿。法律规定一个统一的赔偿尺度在于维护商业交易的迅速便捷,保护国际物流业务的发展,降低承运人的责任和弱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平衡交易各方经济利益,较少道德风险和尽可能的较少诉讼。
其次,发现货物丢失或者损毁时及时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国际货物运输中,如果出现货物丢失或者损毁的,发货人或者收货人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否则视为货物成功交付。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促成当事人尽早的保留相关证据,解决纠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时间过长后双方当事人出现争议而证据已经灭失。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明确规定,发生损失的,有权提取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人必须在发现损失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并且,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至迟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提出,货物发生损失的,至迟自收到货物之日起十四日内提出。发生延误的,必须至迟自行李或者货物交付收件人处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出异议。我国海商法也明确规定,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七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即视为成功交付。
再次,注意保留货物丢失或者损毁的证据。成功证明货物丢失或者损毁是成功获得赔偿的前提。那么怎么证明货物遭遇丢失或者损毁呢?相关和承运人合同、付款证明、的行李标签,物流记录、货物出运前的照片、货物到达后的照片等都是很好的证据。例如,笔者处理的一起货物丢失案件中,承运人签发的行李标签上分明写着重量为200公斤,可是到目的地的时候行李标签上却写着73公斤,件数保持不变,这充分说明了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了。就证据保留方面来说,如果货物出现破损,可以考虑拍摄现场视频等方式保留证据。
最后,根据货物丢失的原因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案,请律师介入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如果货物的丢失有很明显的认为或者说故意犯罪的嫌疑,当事人可以选择报警,因为这可能是刑事责任,盗窃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在国际物流中,因接触货物的人群比较多,如果相关人员知悉其中的货物价值很高且没有报价的情况下,经常发生盗窃行为。如果没有很明显的故意犯罪的情形发生,当事人可以选择与实际承运人或者缔约承运人协商解决,一般来说,实际承运人都是比较大的国际型公司倾向于协商赔偿。律师的介入越早越好,其中,律师可以指导当事人保留相关证据,代理当事人和承运人协商赔偿事宜,计算依法可以获得的赔偿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