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G

2017年5月,中国A公司与巴西B公司签署电脑及其配件销售合同后,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价值900万美元的货物,约定支付账期为120天。合同生效后,A公司陆续向B公司出运了总金额近600万美元的电脑及配件,7月25日,A公司收到B公司的电子邮件,告知其已在当地法院申请破产重组,无法支付合同项下的相应货款。被告知申请破产时,A公司尚有价值300余万美元的货物未到合同约定的巴西的港口。A公司立即于当日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报损。

经中国信保通过海外渠道调查核实,B公司确实已经向巴西当地的法院申请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当地法院于2017年7月正式通过了B公司提出的破产重组申请,并指定了破产托管人。

根据A公司签订的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约定,中国信保第一时间通过海外渠道与买方会谈接洽。买方表示,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债务重组方案,只提出对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需要在两年后开始偿还债务,预计6年以上才能清偿完毕。对于可以继续供货的债权人,买方愿意以现金进行交易并支付合同金额的7%偿还旧债。

经过中国信保的谈判,与巴西B公司及其破产托管人达成了如下协议:(1)B公司同意把从A公司进口货物中的已提货部分列入公司的破产债权;(2)B公司在后续签署的新订单中,将采取溢价的方式对其中的13%进行清偿;(3)对于未提货的部分,书面承诺按照OA180天付款的前提下,中国A公司已全部放货给买方,且该部分应收账款到期后,买方将优先清偿,不列入破产债权。

在与巴西B公司确定相关的债权处理方案后,中国信保根据与A公司签署的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由中国信保对A公司近600万美元的损失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先行予以赔付。

案例点评

国际市场买家拖欠、拒收和破产而带来的出口收汇风险是我国外贸出口企业面对的最大外部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促进外贸安全出口的一项重要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可以为进出口尤其是的出口的企业提供发生的损失补偿保障,比如碰到对方破产无法给付货款的情况;二是可以让企业更加便利地获得银行融资,因为一般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就意味着货款追回的稳定性,企业现金流更有保障;三是可以推动进出口双方使用各种灵活和更具竞争力的结算方式,促进金融行业的向前发展;四是可以协助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完善企业的风险防范制度。

在面对国外买方破产的时候,绝大多数出口企业的反应或是消极应对,或是无奈等待破产程序的最后分配,结果往往是货款的巨额损失。部分出口企业缺少的是处理国外企业破产的经验,以及必要的专业机构的协助。本案中,在获悉买家申请破产重组后,出口企业行动迅速,当天即向中国信保通报相关信息。中国信保接报案件后,立即通过海外渠道与买家接洽,在专业律师的积极谈判斡旋下,在最大程度上确保了出口企业破产债权项下的权益,同时还保留了重组期间与该买方的后续订单,在风险和危机中进一步深化了双方的合作关系。

因此,出口企业应当重视并运用好出口信用保险这一风险化解和利益保障手段。根据投保条款的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对应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拖欠等其他商业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机构将按合同规定在风险发生时对投保企业进行赔付,有效弥补企业财务损失,保障企业经营安全。同时,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能够通过其追偿能力实现企业无法实现的追偿效果。

除此之外,在签订国家贸易合同时,企业要在合同条款中增加有关物权保留条款的约定,这是应对对方出现破产等情况的基础性保障条款。由于各国法律对物权保留条款的效力及其范围的规定并不统一,需要企业在贸易谈判中了解各国相关法律知识和国际贸易惯例,准确、严谨地制定合同条款。同时,企业要实时关注国外买方的经营状况,防范老买家、大买家的破产风险造成出口企业的突然“死亡”。尤其是防范一些国外企业的恶意“破产”欺诈行为的发生。最后,当国外客户的破产案件发生后,要尽快委托专业机构介入,最大程度确保破产债权项下的权益,减少损失。

编辑:中国贸易报社 中国贸易报 

来源: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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