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玩过腾讯公司《天天酷跑》游戏的人来说,假面狮王并不陌生!它是一只用来提升技能的虚拟宠物,玩过游戏的都知道,游戏中一般会设定拥有不同技能的各类角色形象,来提升作战或得分能力,假面狮王也是如此!
拥有这样一只小小的游戏宠物对于我们来说非常简单,玩游戏就够了。但是,对于设计师来说,无数个这样的宠物花费了他们大量的心血,无数的虚拟角色都需要一笔一笔操刀画出来,再用软件制作出各种动画效果,这个过程是非常需要技术含量的!
随着游戏发行之后,这样一个可爱的宠物形象,也受到了不少商家的“青睐”,就像小猪佩奇形象一样,被不少商家用来制作玩具、服装!这不,最近腾讯刚打了一个官司,就是因为这只“假面狮王”被人申请成商标了!
2013年12月31日,香港嘉寳龍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第三人)申请注册第13837941号图形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后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等商评上,核准使用期限至2025年2月27日。
之后,腾讯公司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商评委做出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2016年3月29日,腾讯公司不服该认定,于法定期限内将原商评委连同第三人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腾讯公司认为该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第三人将原告游戏中众多角色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做出裁定。
腾讯公司提交了包括《天天酷跑》游戏宠物形象设计中假面狮王作品登记证书;天天酷跑》游戏中被第三人抢注为商标的其他宠物形象介绍;《腾讯天天跑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多份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中,“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在先合法权利,包括著作权。
本案中,原告主张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形为一个卡通小狮子形象,其构图和设计整体上呈现出一定的审美意义,体现了设计者独立的选择和取舍,具有一定独创性,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
原告提交的证据假面狮王作品登记证书,载明该作品的作者、著作权人均为原告,创作完成时间为2013年9月15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3年10月14日,登记日期为2016年4月6日;《腾讯天天跑酷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原告为腾讯天天跑酷软件的著作权人,登记日期为2013年9月5日,开发完成日期为2013年7月1日,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为有权主张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人,可就该涉案美术作品主张相关权利。
原告提交的多份证据显示包含“假面狮王”形象的《天天酷跑》游戏于2013年11月之前已经上线,可以认定涉案美术作品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创作完成,且经过游戏上线、网页宣传等方式公开发表。
诉争商标与涉案图形作品完全相同,而第三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图形系其独立创作完成或存在合法授权或者许可,故综合现有证据可以推定第三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具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基于上述分析,可以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涉案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原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
也就是说,腾讯公司通过在先著作权登记证书,成功无效掉了侵权商标!可见,著作权登记在保护商标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企业在布局商标的同时,建议对版权进行登记,我们提倡“商标版权化”以更全面地维护品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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