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眼全球,重名重姓已经不是多么罕见了。即使是在外贸市场当中,企业、产品名称,或是商标,也有碰到名称重复的可能。

“张伟”,看起来是个相当普通的名字,重名重姓的不在少数。但要是在“张伟”前加上个“大”字,大家也就都知道是谁了!

曾经“花儿乐队”的主唱,《百变大咖秀》中“百变五侠”中的“捣蛋侠”,如今《天天向上》中“天天兄弟”的一员……

大张伟其实原名就叫张伟,但因为多了个“大”字,他成了“独一无二”的那个。

第20126414号和第20126415号“大张伟”商标是庄某于2016年5月30日申请的,分别指定使用在第42类,网站设计咨询,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等商品上;和第38类,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商品上。两件商标均是在2017年7月21日得以被核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7月20日。

2018年5月23日,张伟,也就是我们熟悉的大张伟,针对上述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包括大张伟百度百科、相关音乐、综艺、影视作品、微博、相关新闻报道等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在先权利,包括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是指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当自然人的姓名在一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时,若将其与商品相结合进行商业性的使用,即会借助该自然人的影响而实现经济利益。自然,上述经济利益理应由该姓名权人或者被授权使用该姓名的人所享有。

回来再看,通过大张伟一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大张伟”作为申请人张伟的艺名已经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已经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知晓。

商评委认为,考虑到争议商标“大张伟”并非固定汉语搭配词组,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授权,将与申请人中文艺名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该行为主观上难谓巧合,客观上被申请人具有不正当利用申请人“大张伟”姓名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实现经济利益的目的。由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所标识的商品与申请人张伟具有某种特定关联或者由其授权生产,从而损害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姓名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禁止性规定。

上,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从2017年7月21日两件“大张伟”商标被核准注册,到2018年5月23日提出无效宣告,已经过去了近1年的时间;再到2019年03月20日正式裁定,时间又过去了近一年的时间。

遇到他人抢注商标,再到成功将其无效,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造成的损失不仅是时间、精力和诉讼成本,还有抢注方在商标无效长期所得的经济和品牌利益。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5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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