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表--
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CPA)认证流程
办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程序法律依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办理程序:
一:准备资料。
1.文件初审,技术文本与提交文件的完整性与合理性;
2.采用标准(ISO、IEC、GB、JJG)的合理性及可覆盖范围;
3.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及验证方法的技术难度;
4.环境条件与电磁兼容抗干扰性能指标的合理性;
5.提交技术文件的完善与最终技术指标的会商、确认;
二:申请流程
1向总局递交申请,办理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局初审后,转到技术机构审核)
2向拟定试验的技术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确定检测要求和样机。--(技术机构审核后,把审核意见汇报给总局--即审查表)
三:委托受理
1向总局递交资料审查表,办理办理正式申请手续。---(局收到技术机构审查表,通知厂家递交正式申请书)
2领取型式批准试验委托书。--(厂家按审查要求,递交规范申请书后,局把受理委托书下发到试验机构)
3通知厂家准备样机实验。(实验机构收到局委托后通知厂家送样机,进入实验)
四,实验过程
1将型式批准试验委托书送达由国家局指定的试验技术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
2落实试验事项
3跟踪试验进程,协调检测问题。
4 审核试验报告初稿。
5领取试验报告,转交总局。
五,发证过程
1.将试验结果送到国家质检总局:局领导审查报告,合格后,签字,可办理型式批准证书
2.将型式批准证书及附件(批准时的附件:1.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2.型式注册表;3.定型鉴定大纲)邮寄给客户
国产计量器具申请流程: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CMC办理程序
一、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考核规范》)。
二、受理条件
(一)办理对象
1、有主管部门且其主管部门与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级的单位;
2、无主管部门且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制造注册的单位。
(二)办理范围:
申领制造列入国家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产品(水表、电能表、煤气表、加油机、衡器、出租汽车计价器、热量表、绝缘耐压测试仪、验光镜片、加气机等国家、省重点管理产品除外)的CMC “许可证”。
(三)基本条件提出申请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
2、具有与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计量检测设施等;
3、已取得计量器具新产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有完整的设计图样资料、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4、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检定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等;
5、工程技术人员、检定的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技术状况和人员配备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计量检定员证书》;
6、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7、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三、需提供的材料目录
1、申请单位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三份;
3、《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至少2人并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5、现行的产品技术标准、检定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6、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文件。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
1、承办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对其进行核查,并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申请的决定。
2、对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发出同意受理的通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并退回申请材料。
(二)委托考核
1、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市计量测试学会等中介机构组织进行考核。
2、受委托机构组成考核组 ,按照《考核规范》进行考核。
3、考核组长编制《考核报告》,由受委托机构报委托部门,应在接受委托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批发证
1、承办部门对《考核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批,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2、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限期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考核,时限顺延。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不予发证。
五、复查换证
1、CMC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3年。
2、已取得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部门申请复查。复查工作首先对产品进行全性能试验,试验合格后,再按三、四项的要求进行。
周期:6-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