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3日,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局长与老挝工商部副部长签署了关于欧洲专利生效的协议(生效协议)。2025 年 2 月 21 日,根据第 0153/MOIC 号生效协议(经第 0153/DIP 号补充附加建议)发布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欧洲专利生效指令》,对修订后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专利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明确该协议于2025年4月1日起,在老挝全面生效。
对于 2025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的任何欧洲专利(申请日期需要晚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均视为可以办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生效手续,但在此日期之前提交的申请则不能办理老挝的生效手续。
申请人必须在《欧洲专利公报》公开欧洲检索报告之日期起计算的六个月内,或在国际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所规定的期限内向欧洲专利局缴纳生效官费180 欧元。
若未能在规定期限缴纳官费,则可提供两个月的宽限期,但需额外缴纳该官费50%的滞纳金。如果指定国费尚未缴纳而继续申请程序(further processing)仍然适用的情况,那么可连同指定国费的继续申请程序一并缴纳生效国费。如果生效国费未在规定期限前缴纳,生效请求将被视为撤回。
协议生效后,不仅欧洲发明专利申请和专利可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生效,可以获得与欧洲专利局授予欧洲专利组织现有39 个成员国专利相同的保护;老挝的专利制度也会受益于欧洲专利局4000名审查员进行的集中检索和审查,简化了欧洲专利申请人进入老挝市场的途径。
此后,该协议也将成为欧洲专利局与非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合作的首选和最先进的形式,欧洲专利也不再局限于在欧洲国家生效,世界各国只要与欧洲专利局签订了生效协议,世界各国只要与欧洲专利局签订了生效协议,已授权的欧洲专利都可以在其国家办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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