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发明专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而专利期限调整制度(PTA)是一种通过延长专利期限,使其超过标准的保护期限时长来补偿专利在审查过程中造成的延迟的方式。
自1999年《美国发明人保护法》引入以来,美国专利权人就能通过PTA制度补偿保护期的损失。而中国的PTA制度是自2021年才开始正式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在24年修订后的《审查指南》中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今天小微就全面对比一下中美两国的PTA制度。
一、请求时机对比
· 中国
专利权人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向CNIPA提出,且该期限不可延长。
· 美国
美国是由美国专利商标局在专利授权时自动计算PTA天数,无需提出。但是,若申请人认为USPTO错误计算了PTA,需在专利授权后的2个月内提出复议请求,且该期限不可延长。
二、提出条件对比
· 中国
1.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专利权人提出。
2.对于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发明专利,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3.如果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代表人办理。
· 美国
无需申请人主动申请,PTA计算是USPTO的法定义务,申请人只需关注授权文件中的PTA计算结果。
三、延迟原因对比
· 中国
1.授权中的合理延迟
①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做出修改的复审程序;
②因专利权属纠纷所引起中止程序或被法院裁定进行保全措施;
③其他合理情形引起的延迟。
2.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
①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CNIPA发出的通知(例如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引起的延迟;
②申请延迟审查所引起的延迟;
③因援引加入所引起的延迟;
④其他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
· 美国
1.审查中的延迟
A类:审查员在审查专利申请过程中拖延造成的延迟,即官方通知或回复延迟。如:审查员未在申请之日起14个月内下发审查意见以及审查员未在申请人递交答辩或者提出上诉的4个月内下发下一张审查意见。
B类:由于USPTO造成的延迟,导致专利申请从申请日到授权日的时间超出3年。
C类:由于干涉或衍生程序、保密或上诉审查而导致的延迟。
2.申请人的延迟
①申请人未在三个月内答复专利局发出任何审查意见通知;
②申请人提出中止请求、延迟授权请求、放弃申请;
③延迟缴纳授权费、收到弃案通知两个月内未提出恢复请求、未及时提交临时申请转非临时申请请求;
④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或授权通知书之日前一个月内提交初步修改或其他修改文件,导致审查员需要发出补充审查意见或补充授权通知书的;
⑤因疏忽导致答复审查意见文本有遗漏、答复文本提交后又未经审查员要求主动提交补充答复文件或其他文件的;
⑥未及时提交上诉状、授权通知书发出后提交RCE请求、因申请人原因使申请在递交八个月内仍未处于待审查状态等。
四、计算方式对比
· 中国
PTA = 授权公告日 -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之日 - 合理延迟的天数 - 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天数。
· 美国
PTA = 官方延迟(A类延迟+B类延迟+C类延迟)- 重叠时间(A类和B类的重叠+A类和C类的重叠)- 申请人延迟
以上就是小微对中美两国PTA制度的对比,PTA制度是平衡申请人利益和专利局审查效率的重要机制,通过PTA制度,企业可最大化专利价值,因此,建议有需要的申请人委托专业机构及时跟踪PTA计算与正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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