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审诉讼程序中只有一次庭审,但韩国的一审民事诉讼通常由多次庭审组成,每次庭审只进行一天,每次间隔大约 4 到 6 周,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决定具体的庭审次数,直到法庭和当事人认为已提出足够多的证据足以作出最终判决为止。通常一般的民事案件的庭审日期较短,而专利案件较为复杂,因此相应的庭审天数较多。

一、诉前调查

在提起诉讼之前,原告(专利权人)或其律师需对被告是否侵犯其有效专利进行调查,同时也可调查和保存是否存在故意侵权的证据。若发现潜在侵权,可发出警告信;被告可基于警告信进行磋商,并保留相关证据。

二、管辖

在 2015 年 12 月 1 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法院组织法》修正案中,韩国对专利案件的管辖权进行了集中。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相关诉讼的一审民事诉讼,由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大田地方法院、大邱地方法院、釜山地方法院、光州地方法院、水原地方法院共六个地方法院专属管辖,其中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可与其他地方法院重叠管辖。

对于临时禁令案件,通常涉及到标的物的执行,因此除上述六个地方法院外,其他地方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三、起诉状

原告向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提交起诉状是专利民事诉讼的开始。起诉状主要信息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起诉原因、起诉事实及证据材料。其中起诉原因部分需要写明具体的起诉原由;在起诉事实中应当写明具体的涉案专利、侵权行为,如被告何时、何地、如何对某专利进行了侵犯,并写明请求救济的方式。

根据《法院组织法》第 62 条第 2 款,涉及人员为外国人时,可以采用外语进行诉讼。但是,当前韩国只接受英语。

在提交起诉状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①原告必须提交书面证据(如专利公报),证明原告是专利权人。 

②原告人需证明自己为唯一专利权人、共有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许可人。 

③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必须证明清楚如下事实:

 被诉产品与专利相关;

 明确侵权的类型(文字侵权、等同侵权、间接侵权等);

 制作技术特征对照表等,详细对比各个技术特征。 

④对于外观设计的侵权,需要说明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专利的相似性,并制作比对表等

四、诉状答复

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诉状后,须在 30 天内做出回应,若在 30 天内未回复,或者回复的内容为认可原告的主张(自认),法院将不经过辩论直接做出判决。若被告在 30 日内针对诉状提交答辩书,则法院会将答辩书传送给原告。 

针对诉状,被告可以在如下方面进行回应: 

①质疑诉讼请求不清晰;例如对方指控的产品与对方实际销售的产品不同。 

②质疑原告的知识产权能否得到保护;例如质疑原告是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不是专利权人)。 

③否认侵权行为;例如主张自身的产品并未实施原告专利中的一部分技术特征;或者目前被告已经终止了产品生产。 

④承认侵权,但以其他理由反驳原告的请求;例如反驳原告的专利极有可能被无效,自身的产品采用的是现有技术等。

五、准备程序

准备步骤分为通过书面形式的准备和准备日期(以会议方式)进行的准备,通过书面的准备是指,双方当事人彼此交换准备材料,而准备日期进行的准备是指,在正式开庭之前在法院进行的非公开性质的会议,整理所主张的内容和证据。这是整理双方论点和论据的机会,从而提升审判效率。若案件比较简单(例如涉及外观设计的案件),法庭直接进入审判程序,若案件比较复杂(例如涉及实用新型或发明的案件),则会安排准备程序,其中会议通常以视频方式进行。如果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在开庭之后,重新返回准备程序(民事诉讼法第 279 条第 2 款)。 

该会议讨论的问题包括:摘要提交日期、证据提交日期、是否召开技术性说明会、是否进行调解等问题。 

通常双方会提交多轮证明文件,以明确争议焦点和减少争议的问题。需要额外说明的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庭会判断是否适合调解,并向双方提出建议,若双方同意调解,则法庭会将案件交付给法院内设的调解委员会。 

双方通过整理包含己方的主张和反驳对方主张的摘要文件(Briefs),交叉提供给法庭,使法庭逐渐查清案件的事实情况。证人申请、书证提交、勘验/鉴定申请等程序也是在这个阶段进行的。

六、调解程序

在诉讼的上述任意过程中,都会倾向于利用和解劝告决定或者调解程序来和平解决纷争。若在民事调解程序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调解成立,调解委员会则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双方确认后则立即生效。若一方当事人未如实履行调解条款中的义务,则另一方可依据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即使在调解日期出席并彼此交换了意见,但是若协议不成立,则法院在没有特殊理由时,会依据职权来作出强制调解的决定。对于强制调解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的两周内,提出异议,否则会被视为同意该决定,产生与调解成立相同的效力。

七、庭审日期

如上文所述,韩国的民事诉讼通常包括多个可以辩论的庭审日,每个日期相隔 4 到 6 周。在第一个审判日,法院将确定案件的争议问题,并举行技术审查会议,之后在每次庭审日进行质证、证人问询等内容。在每个庭审日结束时,法庭将安排下一个庭审日期,并通知当事人在该日期应解决哪些问题。在下次开庭前,当事人将提前就有关问题提交案情摘要(Briefs)和证据,供法院审查。在下次开庭审理时,法庭会根据各方是否充分陈述、法庭是否充分了解事实及证据作出判决。

八、判决

对证人及当事人的询问结束后,法院作出判决,通常通过邮寄送达,当前电子送达也是常见的手段。在作出判决前,法院会积极尝试调解的方式结案。法庭应当在审判结束后的2 周内宣告判决结果,如果有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审判结束后的 4 周,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参加(民事诉讼法第 207 条)。法院应当在宣告之后立刻将判决书交付给法院事务官(民事诉讼法第 209 条)。法院事务官等人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的两周内转达给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 210 条第 1 款)。

九、上诉

当事人一方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抗诉)。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2 周内,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 

对一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均由专利法院负责审理。由于专利法院进行审理时会对事实进行查明,因此上诉人可将事实认定不当和违反法令都作为上诉理由。对于专利法院的判决,不能针对事实认定问题,只可将违反法令作为上诉理由,进而向作为终审法院的大法院提起上诉。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71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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