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在先原则

美国采用使用在先的商标保护原则。商标的所有权通常取决于该商标在美国的实际使用情况。即使还没有在美国注册商标,但如果该商标在美国本土已经使用了很久,那么实际使用商标的一方可能会优先于意向使用的一方。

2、强调商标使用

在申请时、申请后第5-6年以及商标续展时,申请人都需要提交商标的使用声明或使用证据。

3、商标申请基础

(1)基于实际使用需在申请时一并提交使用证据

(2)意向使用在下发核准通知书后,申请人有6个月时间准备使用证据,否则需在六个月内申请延期(可延期5次)

(3)基于马德里申请指定美国的申请,不需要提交使用证据,但需在注册之日起第5-6年、第9-10年分别提交使用宣誓及使用证据

4、区分主簿和副簿

(1)主簿注册的商标需具有显著性,能获得较多优势,例如注册证可作为商标使用的表面证据、可宣示商标专用权、可在美国海关备案等

(2)副簿注册适用于在注册时不具显著特征但有一定区分作用的标志,其优势包括可标注注册标志、可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等。

注意:副簿注册不能转为主簿注册,若商标通过大量使用获得显著性后,可重新申请在主簿注册。

5、使用证据的重要性

申请商标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使用证据非常关键;使用证据务必遵循真实性原则,不能 P 图或伪造,否则可能导致商标被驳回、撤销,或影响其他商标申请。

6、联邦和州两级注册

商标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美国联邦注册商标,或者在业务发生州申请注册但各州商标局无权接受外国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外国人士仍需向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申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6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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