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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看完后无言的案例,2018年,CMA有4条柜从中国到了埃及亚历山大港卸货,被埃及海关查出实际为危险品烟花进而被海关扣押,并被当地行政机关下令销毁,产生销毁费用1120500埃磅(折合人民币493020元)。

船公司看了提单,显示的品名为:松香粉。这就是瞒报了呗,就找了订舱的庄家A,A说是B货代订船的,B说是C货代订的,C说是D货代订的,D说是美女阿梅订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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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就不管了,把ABCD货代和提单上的SHIPPPER公司一起告了,要求5家赔偿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合计120000人民币、销毁费493020人民币、返还4个集装箱要不然就赔120000人民币、打官司费用。

SHIPPER说,谁特么借用我名字的,我啥也不知道,我没发过货。

庄家A货代就说:我就订舱而已,客户是B货代。我没责任。

B说俺也一样。

C说俺也一样。

D说,SHIPPER是我瞎写的,实际是美女阿梅订舱的,但联系不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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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SHIPPER确定不知情,无责。

2、ABC三家货代现均已披露了相应的委托人,且在涉案货物订舱事宜中,均依据委托人申报的货物情况进行订舱,CMA无证据证明三被告存在谎报货物或有其他过错,无责。

3、D货代提供不了实际发货人,全责。

根据《海商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由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损失确定一下: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合计120000人民币,4条柜平均下来就3万一条,合理。

返还4条集装箱:其中三条柜查询得知已经重新流转,另一条柜里大家都承认是普货不是烟花,CMA能拿的回来,这条赔偿要求驳回。

目的港销毁费用,CMA提供的相关材料均为域外证据,至今未提交相应的公证认证,损失证明不足,驳回。

最终判决:D货代向CMA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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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能忍?CMA马上回去准备销毁费的新证据资料,49万啊,不要回来怎么行。

提起二审,CMA补充证据:

证据一港口当局发出的函件(含翻译件)原件,拟证明埃及港口当局规定危险货物集装箱的销毁费用为每吨17500埃镑,该费用由武装部队财务局收取。

证据二,CMA向港口当局提交的并经港口当局盖章确认的函件(含翻译件)原件,拟证明港口当局核对并盖章确认了CMA向埃及武装部队财务局支付涉案货物销毁费用,共1102500埃镑。

证据三,埃及武装部队盖章确认的国际商业银行出具的支票(含翻译件)原件,拟证明CMA向埃及武装部队财务局支付涉案货物的销毁费用1102500埃镑,埃及武装部队财务局盖章确认收到。

证据四,CMA向武装部队秘书处提交的并经该处盖章的函件(含翻译件)原件,拟证明武装部队秘书处盖章确认了CMA已完成涉案货物销毁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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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

CMA提交的相关证据均为域外证据未能提交相应的公证认证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故对CMA主张的货物销毁费在本案中不予认定。如果CMA能够提供本案货物销毁费的充分有效证据,可依法通过相应程序处理

最终判决: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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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Talk:

D货代是在哪座庙烧的香,这也太幸运了,销毁费49万啊,就因为CMA没把证据公证一下判为无效,要不然这49万块钱又铁定的要赔。

专业啊专业,太重要了。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6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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