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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看完后无言的案例,2018年,CMA有4条柜从中国到了埃及亚历山大港卸货,被埃及海关查出实际为危险品烟花进而被海关扣押,并被当地行政机关下令销毁,产生销毁费用1120500埃磅(折合人民币493020元)。
船公司看了提单,显示的品名为:松香粉。这就是瞒报了呗,就找了订舱的庄家A,A说是B货代订船的,B说是C货代订的,C说是D货代订的,D说是美女阿梅订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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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就不管了,把ABCD货代和提单上的SHIPPPER公司一起告了,要求5家赔偿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合计120000人民币、销毁费493020人民币、返还4个集装箱要不然就赔120000人民币、打官司费用。
SHIPPER说,谁特么借用我名字的,我啥也不知道,我没发过货。
庄家A货代就说:我就订舱而已,客户是B货代。我没责任。
B说俺也一样。
C说俺也一样。
D说,SHIPPER是我瞎写的,实际是美女阿梅订舱的,但联系不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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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SHIPPER确定不知情,无责。
2、ABC三家货代现均已披露了相应的委托人,且在涉案货物订舱事宜中,均依据委托人申报的货物情况进行订舱,CMA无证据证明三被告存在谎报货物或有其他过错,无责。
3、D货代提供不了实际发货人,全责。
根据《海商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由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损失确定一下: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合计120000人民币,4条柜平均下来就3万一条,合理。
返还4条集装箱:其中三条柜查询得知已经重新流转,另一条柜里大家都承认是普货不是烟花,CMA能拿的回来,这条赔偿要求驳回。
目的港销毁费用,CMA提供的相关材料均为域外证据,至今未提交相应的公证认证件,损失证明不足,驳回。
最终判决:D货代向CMA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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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能忍?CMA马上回去准备销毁费的新证据资料,49万啊,不要回来怎么行。
提起二审,CMA补充证据:
证据一,港口当局发出的函件(含翻译件)原件,拟证明埃及港口当局规定危险货物集装箱的销毁费用为每吨17500埃镑,该费用由武装部队财务局收取。
证据二,CMA向港口当局提交的并经港口当局盖章确认的函件(含翻译件)原件,拟证明港口当局核对并盖章确认了CMA向埃及武装部队财务局支付涉案货物销毁费用,共1102500埃镑。
证据三,埃及武装部队盖章确认的国际商业银行出具的支票(含翻译件)原件,拟证明CMA向埃及武装部队财务局支付涉案货物的销毁费用1102500埃镑,埃及武装部队财务局盖章确认收到。
证据四,CMA向武装部队秘书处提交的并经该处盖章的函件(含翻译件)原件,拟证明武装部队秘书处盖章确认了CMA已完成涉案货物销毁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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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
CMA提交的相关证据均为域外证据,未能提交相应的公证认证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故对CMA主张的货物销毁费在本案中不予认定。如果CMA能够提供本案货物销毁费的充分有效证据,可依法通过相应程序处理。
最终判决: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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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Talk:
D货代是在哪座庙烧的香,这也太幸运了,销毁费49万啊,就因为CMA没把证据公证一下判为无效,要不然这49万块钱又铁定的要赔。
专业啊专业,太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