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货担保:
在采用信用证支付的付款条件,货物的买家在货物到达其目的国国家的港口的时候,买家可以凭借发货人给的海运提单副本向开征银行提出申请用这个海运提单副本提货。当然这个时候开证行会对买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且买家首先要提供100%的货值的保证金,开证行才会向船公司出具一份提货担保的证明书。这个时候船公司会凭借开征银行的担保,会先让进口商进行提货。最后开征银行会把正本的海运提单补交给海运公司的,在发货人交完单据之后。同时也就换回来开征银行的担保证明书。
当然这种方式尤其利弊性,主要的优点就是买家可以尽早提货,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费用。但是对于买家来说,他要提供100%的货值的保证金,那么可能会占据买家的资金,影响资金周转。不过要是即期信用证的话还是没关系的。
2,电放提单提货
这种方式是信用证条件下,我们采用电放的方式,那么收货人在征求发货人以及船公司的同意之后才会采取的。这要求发货人先出具保函给船公司,并在目的港口凭借海运提单的复印件以及担保函可以先提货,但是收货人必须向船公司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会把正本的提单交回船公司来撤销担保函。
当然采取这种方式船公司会承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船公司不会轻易同意采取这样的方式。一旦发生纠纷,那么船公司的风险会比较大。
3,信用证条款中附加保护性条款
这种方式是最为常见的,一般会在信用证中规定
第三种做法也是目前采用较普遍的方式,即在信用证条款中附加保护性条款。1/3份正本提单在寄给收货人的同时,收货人只有将全套的三分正本提单全部退给银行的时候,才能够提出拒付货款。
采用这种方式第一可以保证卖家能够按时收到货款,同时也可以让买家及时的收到货物。但是这种情况对买家有一个不利之处,那就是如果卖家违约,买家不能够及时收回正本提单,那么就没有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买家一般都会比较谨慎的考虑这个附加条款。因为这样的话他们自己的权益就无法受到保护,所以不管采取哪一种方式,都必须是双方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才做出的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