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简化申报手续,海关对进出口批次频繁且口岸单一、商品时效性强、经营企业资信高的企业,结合现代海关管理理念,通过企业申请备案,采用集中申报的特定申报方式。

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的发货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规定范围内的货物,先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方式将货物进出口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申请采用集中申报方式的货物以及申请集中申报方式的企业,必须符合海关规定的范围和要求,才能向海关申请集中申报。具体范围与要求如下:

1、使用集中申报方式的货物

(1)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

(2)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3)公路口岸进出境保税货物

2、不适合集中申报方式的货物

(1)涉嫌走私、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的进出口货物

(2)曾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的进出口货物。

(3)失信企业管理类别的收发货人的进出口货物。

3、停止适用集中申报方式的情形

(1)担保情况发生变更,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押保的。

(2)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3)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4)海关信用管理调整为失信企业的。

(5)收发货人在备案有效期内主动申请终止使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

符合规定范围要求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的备案手续。

4、关于备案的管理规定

(1)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

(2)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

(3)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使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

(4)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担保,担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5)备案有效期按照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有效期限核定。在有效期内,收发货人可以适用集中申报的通关方式。

5、关于备案变更、延期和终止的规定

(1)申请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货物、担保情况等发生变更时,收发货人应当向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

(2)备案有效期届满,仍需要继续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10日之前,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延期。

(3)收发货人在备案有效期届满之前未申请延期的,有效期届满之后,海关将终止其备案表的效力。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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