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政策与其他因素影响下,“注册美标”逐渐开始难上加难。而面对提交使用证据 ,卖家们最常遇到的就是「使用证据」不合格造成OA被驳回,还有部分卖家不清楚如何上传合格的使用证据。

为了帮助卖家朋友们一次通过,麦麦整理了这份简单的解决对策,干货收藏转发!

提交使用证据情形

1、意向使用:即提交申请时没有实际使用证据,一般申请人需在收到核准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 (NOA)之后6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和所需费用。可在原期限基础上申请延期6个月,再进行准备提交使用证据,每6个月可以申请一次,最多可申请5次(如果不申请延期又不能提交使用证据,申请商标即会被视为放弃)。

2、实际使用申请:USPTO要求在申请时一并提交使用证据,并且在注册之日起第5-6年、第9-10年分别提交使用宣誓及使用证据。

3、马德里注册指定美国申请:申请人需在注册之日起第5-6年、第9-10年分别提交使用宣誓及使用证据。

4、国外注册过的申请:在其他国家已经注册过了,可以直接向美国提出注册申请,无需提交使用证据,只需提交外国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及翻译件即可。(申请人需在注册之日起第5-6年、第9-10年分别提交使用宣誓及使用证据。)

麦麦提醒

在“NOA”发出后6个月,申请人没有及时提交使用证据或要求延期,可在过期后2个月内提交请愿书,呈请复活商标申请( file apetition to revive the application )。

为什么被驳回?

首先需要明确美国商标局对使用证据的基本要求:

“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需体现该品牌产品在美国消费市场已有销售行为,审查员将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其真实性,若提交虚假伪造的证据,商标局将会驳回申请。”

而部分被OA驳回的商标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都出现过以下3种错误:

1、使用证据近似驳回

在申请同期内,会存在“多个申请人递交除商标字样不同以外,所有材料均高度相似”的申请情况,也是被驳回原因最多的。

图源:TMVIEW

2、使用证据不足

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样本信息不完整,对样本制作的质疑,链接没有时间,商品在货架上真实销售证据等。

图源:USPTO

3、小类分类范围过广

申请人因选择小类过多,没有选择实际或者未来会销售的商品触发OA审查,商标局则会要求其补充其他小类的使用证据或修改其小类申请范围。

美国商标小类划分较细,部分申请人在申请时抱有想包含尽可能多的小类心理。同时这样引发出的问题是:若小类商品属性差异很大的话,在未完全提供所有小类使用证据的情况下很容易触发OA审查。

一次通过秘籍

使用证据需提供真实完整全面的实拍图片,还需提供相关的(线上)销售链接或(线下)门店照片、销售发票等证据进行佐证。

以在美国线上销售商品为例,需要提供商品在主流电商平台的销售链接并提供网页截图。


网页链接

1、提供链接(亚马逊速卖通等美国站点的链接);

2、链接的标题和brand位置需要是商标名称;

3、链接的标题需要有小类的名称涵盖;

4、需要有产品的描述;

5、定位在美国;

6、有库存、正常的价格;

7、整个页面没有中文,全英文

8、申请文字商标:链接的图片需要是小类的图片,要清晰可见,图片背景可以有商标,不一定商标要在产品上。

9、申请设计商标:该图片的产品上需要有商标(和申请商标一模一样),如果没有办法在产品上印上商标,需要准备外包装或者标签,连同产品拍照放在链接的第一张图片上。

实物图

1、实物图需要对应所选的小类和链接的产品,要带有商标logo;

2、不能是白色背景或太杂乱的背景,容易被判定为不真实;

3、产品需要附带标签和参数,或者附带外包装和参数,或说明书,证明产品的实际商业使用;

4、拍照时把产品摆正,外包装、说明书或参数放在一起要清晰可见,不同的角度都要拍照。

销售订单截图

1、全英文订单,订单和品牌一致;

2、收件地址是美国;

3、要体现具体时间和日期,订单成交时间是申请日之前,不要当天上架链接,当天生成订单。

认真答复OA审查

申请人在遇到审查意见时要积极答复,大部分OA在答复一次后大概率是可以通过并最终下证的;但如果申请人并未及时答复,或者只回复部分问题,那么很有可能将再次收到驳回或OA审查。

审查员如何识别虚假使用证据

经数字合成的证据图片,有些很明显,而有些则很难分辨。但是经数据合成的证据一般都具有以下特征:

1、图片中的产品像是经过技术渲染,而非真实的产品。

2、在贸易中通常出现的产品、标签或包装等信息缺失。

3、商标看似浮于产品或包装箱上。

4、商标附近或周围缺少产品的相关特征。

5、商标的像素与周围其他地方的像素不同。

6、商标使用在商品上的方式与商品的材料成分不一致。

7、商标出现在第三人商标已经在销售的产品之上。

8、网站截图的占位符号显示商标所在网页并未实际运营

9、网站截图显示的商标缺少统一资源定位器或浏览器标签等重要信息,表明该网站并未公开运营(如包含在其他软件内)。

10、相同图片显示不同的商标,或图片上并无商标信息。

11、商品特征表明产品已投入使用,但带有商标的标签却像是新的。

12、标签看似简单粗暴地贴于包装箱或包装盒之上。

13、商标看似叠加于标牌或其他广告或宣传材料之上。

14、作为使用证据提交的产品在线销售的网页图片,所含信息显示商品并未在美国投入真正的商业使用,或并未在商标申请信息所提供的使用日期进行使用(如语言、货币、价格、首个使用日期,送货目的地等)。

注意事项

1、使用证据中显示的商品/服务项目必须在申请范围内,不能超出原申请范围;

2、使用证据必须是全英文,如有英文外的文字,需提供英文翻译;

3、使用证据上的商标要清楚显著,且必须与申请注册的商标一致;

4、使用证据必须提供真实的产品照片,不要提供伪造的PS使用证据照片;

5、销售链接上传的产品图不要直接使用别人的产品图。

麦麦提醒:随着美标申请难度加大,USPTO也在严厉打击虚假使用证据、律师签名等商标欺诈行为,麦麦建议申请人提供真实有效且符合要求的使用证据,以减少触发OA审查,避免出现申请周期拉长、商标被驳回等麻烦。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35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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