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见天气是越来越热了,论起防晒防暑,大家也是各显神通。然而终归,在炎热的夏天里,最离不开的,还应属空调、电扇、冰淇淋这三宝。
今天我们要说的冰淇淋,不是什么伊利蒙牛,也不是什么DQ哈根达斯,是麦当劳的麦旋风。
麦旋风已上市多年,也出了不少种口味,经典的奥利奥原味,以及后来推出的提拉米苏、草莓麻薯等等,大家都各有所爱。夏天的麦当劳,麦旋风绝对是甜品当中最火爆的一款。
但就是这样一款极具麦当劳特色的甜品,其商标也曾经落于他人之手。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麦当劳当初展开了如何的一顿神操作才成功挽回的吧!
第11162035号“麦旋风甜品站MAI XUAN FENG MXF及图”商标是湖南某食品公司于2012年7月4日申请的,成功注册在第43类,饭店,咖啡馆,自助餐厅,餐馆,快餐馆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1月20日。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麦当劳对其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只是结果并不顺利,商评委经审理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麦当劳不服,继续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提交了第1646857号“麦旋风”商标、第8666342号“麥旋風”商标作为引证商标,并诉称第三人申请诉争商标具有一贯的恶意,是恶意抄袭和摹仿原告较高知名度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如果你对《商标法》有过了解,或是曾经看过高沃小知与大家分享的相关案例的话应该知道,若是想要通过提交引证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话,那么主要还是看,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但是,两件引证商标一个被核准注册在第29类,蛋,奶酪,牛奶等商品上,一个被核准注册在第30类,冰淇淋,饺子等商品上,与诉争商标的43类并不属同一类别,还能成功吗?
别着急,看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是怎么说的!
首先,诉争商标中文部分“麦旋风甜品站”,与引证商标的“麦旋风”及“麥旋風”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麦旋风”冰淇淋系基本于“麦当劳餐厅”中进行销售。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核定使用在“冰淇淋”等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二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在看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时易与引证商标二相联系,从而产生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
第二,引证商标并无固定含义,食品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对其使用“麦旋风”注册商标未能给出合理的来源解释,提交的实际使用证据也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足以使之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综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商评委裁定认定事实有误,依法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裁定。
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及个人的一项重要资本,理应得到我们的重视。可能我们的企业还没有做到如麦当劳的知名度,但是却面临的是同一片市场,面临的是同样竞争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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