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著名商标也必须满足真实使用的要求,如果所有者未提交足够的证据,商标可能会被撤销。最近欧盟普通法院关于麦当劳“Big Mac”商标的裁决(案件 T-58/23)就证明了这一点。

背景

麦当劳国际财产有限公司(‘麦当劳’)拥有欧盟商标第62638号“Big Mac”,该商标于1996年4月1日注册,涵盖第29类、第30类和第42类的商品和服务。

2017年4月11日,Supermac’s(控股)有限公司(‘Supermac’s’)基于未使用(现为EUTMR第58(1)(a)条)提交申请,要求撤销“Big Mac”商标。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撤销部门撤销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上诉后,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BoA’)部分废除了EUIPO的决定,认为麦当劳在以下商品和服务上确立了真实使用:

第29类:肉类和家禽制品制成的食品、肉类三明治、鸡肉三明治。

第30类:可食用的三明治、肉类三明治、鸡肉三明治。

第42类:提供餐饮服务及其他设施的服务,这些设施提供供消费的食品和饮料,以及得来速设施;准备外带食品。

Supermac’s对BoA的决定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包括“肉类三明治”,即Supermac’s接受BoA认定“Big Mac”在“肉类三明治”上有真实使用。


欧盟普通法院的裁决

欧盟普通法院部分支持了上诉,并取消了上诉委员会(BoA)关于以下项目的裁决:

第29类和第30类的“鸡肉三明治”

第29类的“禽肉制品制成的食品”

第42类的服务

关于“鸡肉三明治”和“禽肉制品制成的食品”的真实使用

Supermac’s的争论:Supermac’s认为“肉类三明治”和“鸡肉三明治”在第29类和第30类中的分类是错误的,应该只属于第30类。

普通法院的驳回:普通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解释说商品可以归类于多个类别,即使分类错误也不会自动导致商标被撤销。

真实使用的评估:普通法院评估了“鸡肉三明治”的真实使用是否得到了证明。麦当劳提供了以下证据:

海报:

菜单板:

电视广告的截图:

来自麦当劳Facebook账户的截图:

欧盟普通法院发现这些证据并未显示使用的范围,特别是销售量、使用期限和使用频率。因此,法官认为麦当劳未能证明“鸡肉三明治”的真实使用,从而也未能证明“禽肉制品制成的食品”的真实使用。

关于“肉类制品制成的食品”和“可食用的三明治”的真实使用

麦当劳使用“BIG MAC”来描述“肉类三明治”是无可争议的。Supermac’s提出的问题是,这是否构成对更广泛类别“肉类制品制成的食品”的使用。

普通法院回顾了一致的判例法,即关于部分使用的原则。如果商标是为足够广泛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注册的,并且可以分为独立的子类别,那么仅在部分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只能为这些商品或服务所属的子类别提供保护。然而,如果商品或服务已经被定义得非常精确和狭窄,以至于无法再细分,那么该商标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的真实使用将覆盖整个类别。

判决中提到,一个更广泛的术语是否可以被细分为子类取决于其下的商品和服务是否形成一个单一群体,除非以任意方式进行划分。商品和服务的用途或预期用途的标准在定义子类别时具有根本重要性。

部分使用的原则旨在在商标所有人不希望对与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本质上无异的商品或服务失去所有保护的利益,以及公众不希望使未证明使用的商品类别的商标无效之间取得平衡。

普通法院确认,‘肉类制品制成的食品’和‘肉类三明治’具有相同的预期用途或目的,因为它们都是用于食用并旨在满足特定的营养需求。

Supermac’s主张‘肉类制品制成的食品’涵盖了各种在一致性上存在很大差异的商品,并且麦当劳的‘肉类三明治’更常被称为‘汉堡’,但被驳回,因为特定类别内商品的性质在定义子类别时是无关紧要的。

法官们得出结论,‘肉类制品制成的食品’构成了一个足够一致的类别,不能进一步细分。因此,麦当劳对于‘肉类三明治’的真实使用也构成了对‘肉类制品制成的食品’的真实使用。

法院在‘可食用的三明治’上也应用了同样的推理,因为‘BIG MAC’商标已经注册并继续注册。

第42类服务的真实使用

上诉委员会(BoA)认为第42类服务涉及面向最终消费者的餐厅服务。它认为:

‘MCDONALD’s’商标在快餐餐厅服务和快餐产品方面享有声誉,并且‘BIG MAC’在普通公众中也非常知名。

‘BIG MAC’不仅被用来指代特定的‘肉类三明治’,而且是一个‘旗舰’产品,已经与麦当劳紧密相连超过40年。

公众建立了‘BIG MAC’与餐厅服务之间的联系。

因此,BoA认为‘BIG MAC’也被用于餐厅服务。

普通法院发现第42类服务并不针对最终消费者,而是针对餐饮和食品服务行业的专业人士。

此外,法官们认为商标在商品上的使用不能同时构成对服务的使用。

此外,法院发现一个商标(‘MCDONALD’s’)的声誉在评估另一个商标(‘BIG MAC’)的真实使用时是无关紧要的。

由于麦当劳提交的所有证据仅显示了‘BIG MAC’在产品上的使用,而没有证明在第42类服务上的使用,普通法院得出结论,BoA在接受有争议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的真实使用方面犯了错误。

评论

欧盟普通法院发布的新闻稿标题为“麦当劳在禽肉制品上失去了欧盟商标Big Mac”。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禽肉和鸡肉可以说是‘肉类’的一种。因此,对‘鸡肉三明治’和‘禽肉制品制成的食品’商标的撤销并不会减少麦当劳的商标保护范围,因为这些商品仍然被更广泛的术语‘可食用三明治’、‘肉类三明治’和‘肉类制品制成的食品’所覆盖。

这一裁决应引起欧盟商标申请人的注意,他们应考虑申请更广泛的术语,而不是限制在特定产品上。即使在五年非使用宽限期结束后,这可能为他们提供更大的灵活性。

此判决进一步引人注目的一点是,欧盟普通法院提到,‘BIG MAC CHICKEN’的销售量信息等未提供。欧盟法院的案例法律表明,商标所有人在证明真实使用时不需要披露商业秘密(案例C-183/21第44段)。销售数字等非公开信息可能被视为商业秘密,因此不必要求其披露。

最后,你可能会想知道关于第42类与餐厅服务等是否是打字错误。根据最新的尼斯分类,餐厅服务等属于第43类。‘BIG MAC’商标申请时适用的尼斯分类是第六版,只有42类(而不是当前的45类)。根据第六版的解释说明,第42类包含“所有不能归入其他类别的服务”,这也包括了餐厅服务。一些国家在商标续展时会按照最新版的尼斯分类重新分类商品和服务(或者像德国曾经那样),但也有许多国家不会这样做。这使得商标清查搜索变得具有挑战性,因为可能会在你意想不到的类别中发现潜在冲突的商标。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6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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