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从越南进口大米,其中一部分不符合规格,越南出口商退了我们一部分货款,请问一下这种情况我司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部分税款吗?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注:答案摘自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2、我公司是一家报关公司,是高级认证企业。我想问一下如果我们公司设立一家分公司,那关于分公司海关是按照什么信用等级管理的?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2号
四、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其信用等级应当与所属报关企业信用等级保持一致,报关企业应当对其分支机构行为承担相应的信用管理责任。
注:答案摘自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四条。
3、我公司以公式定价进口的货物因作价标准和折扣改动,在规定期限内确定不了结算价格,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5号
九、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确定结算价格,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相关规定审定完税价格。特殊情况经备案地海关同意,可延长结算期限至9个月。
注:答案摘自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第九条。
4、东盟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什么时候才可以自主申报,自行缴税?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4号的规定,自2018年4月10日起,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均可适用“自报自缴”模式。
注:答案摘自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