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为了方便通关,我们会收集一些通关信息,请问其他公司关于商品归类、价格、原产地的海关预裁定我们可以查看吗?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
五、海关对申请人申请的海关事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作出预裁定决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
除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海关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公开预裁定决定内容。
注:答案摘自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五条。
2.我司出口到欧盟的货物,买方以货物不符合欧盟标准为由拒收了,现在退运回国,请问要按照进口货物征税吗?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注:答案摘自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3.请问使用进口的保税料件生产的成品如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怎么办?需要提供许可证吗?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注:答案摘自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4.我司的一个商标已在海关总署备案,但上个月海关通知我司被撤销了,请问我司现在还可以再次申请这个商标权的备案吗?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海关总署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自备案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就被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总署可以不予受理。
注:答案摘自海关总署令第1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