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司是广州一家企业,接到海关通知作为样本企业参加2017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请问如果参加海关能否对我司的信息保密?同时我们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8号
六、保密规定
海关对企业层级的调查信息予以保密。
七、完成调查的企业享有的鼓励措施
(一)样本企业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规定情形的,海关在开展企业认证时予以加分;
(二)可以通过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系统查阅本企业的相关海关统计数据;
(三)可以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通过海关信息网(
注:答案摘自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8号第六条、第七条。
2、听说《入/出境货物通关单》取消了?请问这个是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的?如果企业有特殊需求仍需纸质证明文件应该怎么办?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0号
自2018年6月1日起,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
三、对于特殊情况下,仍需检验检疫纸质证明文件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在运输途中需提供运递证明的,出具纸质《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二)对出口集中申报等特殊货物,或者因计算机、系统等故障问题,根据需要出具纸质《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
注:答案摘自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0号第三条。
3、我司是一家加工企业,因生产转型,近期准备办理内销业务,请问内销货物的缓税利息利率如何确定?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
缓税利息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海关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即时调整并执行。
注:答案摘自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第二条第(一)项。
4、我司有一票货物,因含量不符合目的地国海关的进口许可标准,客户无法清货,就直接退回来了。请问这种情况退运回国时要不要交进口关税?
第五十五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注:答案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