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空运丢货了怎么办?
货物丢失每天都在发生,不是因为航空公司和其他处理货物人不称职,而是因为这是一项复杂的业务,而且人也是人,人类终会犯错误。
货代可能无法始终控制事故发生的时间或防止事故发生,但他们可以控制事故和问题发生时的处理方式。您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很多事情:损坏、被盗、丢失等。
以下是关于货物丢失时该怎么办的简要指南:
1) 首先联系您的货代公司。您的货物有可能并没有丢失,只是货物长期延误、航司或货站系统错误出错、目的地机场还没有拆板而不是完全丢失。
2) 整理所有关您的货物的所有详细信息,您向货代提供运输货物的详细描述,包括尺寸、颜色、标签信息、图片、唛头等,以便于货物更快的找回。
3) 如果你感觉货物找回的概率不大了,您必须收集所有必需的文件,文件包括提单、装箱单、发票、索赔函、目的地货站丢失证明(重中只重,在目的地机场提货时必须拿到该文件,否则后续将索赔无果)和保险单,向货代提出索赔申请,提出索赔后,承运人可以接受、解决或拒绝索赔。在索赔被拒绝的情况下,运输公司将为您提供拒绝原因和所有相关信息。
4) 经一事长一智,如果货物是高价值的,必须提前买好货运保险,减少货物丢失带来的全额风险!确保货物出仓前产品/包装完好牢固无损且贴好标签唛头,并在出仓前拍下视频照片。
我们还应该明确哪些索赔是货运代理的受理范围内: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第十八条
一、对于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二、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一个或者几个原因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一)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
(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三)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
(四)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按照《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规定,运单中指明的收货人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运人作出书面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书面投诉,即被视为是自动放弃了应享有的权利。
1.第十三条(3) 规定:“如果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货物在应该到达的日期七天后尚未到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2.第二十六条
(1)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如果收件人在收受货物时没有异议,就被认为行李或货物已经完好地交付,并和运输凭证相符。”
(2)规定:“如果有损坏情况,收件人应按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起异议,最迟应在货物收到后七天提出,如果有延误,最迟应该在货物交由收件人支配之日起十四天内提出异议。
3.第十二条(4)及十三条规定:“收货人一旦接受航空运单并提取货物后,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即告终止,”此时只能由收货人行使向承运人投诉,提出索赔的要求的权利;“但是如果收货人拒绝接受货运单或货物,或无法同收货人联系,托运人就恢复他对货物的处置权。
”即只有在此种情况下托运人才能有权向承运提出投诉与索赔。而目前货运代理所遇到的通常都是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再由托运人向货运代理转达的口头或书面投诉,在这种情况下,货运代理应当拒绝受理,以免最终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博主V 773720622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1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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