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于2022年10月28日在宪报中正式发布《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明确离岸豁免制度的最新规则。条例草案已提交立法会,并于2022年11月2日由立法会审议。
《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引入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跨国企业实体如符合若干豁免条件,其在港收取的指明外地被动收入,即利息、股息、处置股份或股权权益的收益和知识产权收入可获豁免征税。
《条例草案》仍然维持了香港的来源地征税原则,新机制不会对利润来源地的判断构成影响。在新机制下,纳税人如在香港有实质经济业务,仍可就其在香港收取的特定境外被动收入获豁免征税。此次香港税务条例有针对性的修订,是为了应对2021年10月欧盟最新发布的“税务不合作名单”所致,要求香港最迟与2023年施行境外收入豁免征税机制(FSIE),以满足欧盟的合规要求。
新的离岸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将制定经济实质要求,以防止空壳公司可能滥用香港的税务安排,以实现就外地被动收入的双重不征税情况。在新的豁免机制下,下列特定境外收入将被视为来源于香港境内的收入,应缴纳利得税:
在香港境内从事贸易、专业活动或开展业务取得的收入,不论该收入或资产的规模;
取得收入的机构不满足经济实质的要求(境外收入为利息、股息或股权出售收益)、取得收入不满足联结度要求(境外收入为IP收入)、取得收入不满足持股要求(境外收入为股息或股权出售收益)。
依据修订后的规则,如果该境外收入应在香港机构收到该收入的评税年度予以征税,这产生该收入的相关费用成本被允许进行扣除。
为了降低企业负担,避免出现双重征税的情形,只要该来自境外的收入(依据规则应在香港缴纳利得税)已在香港以外区域缴纳了利得税性质的税收,都可以在香港在额度内进行利得税抵免,无论该区域是否与香港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跨国机构有义务及时申报特定境外收入,在规定年限内留存与该特定境外收入相关的交易记录,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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