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证付款的一个案例

Greg.Laney
这是我在一个网站上看到的文章,转到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下,给大家提个醒 案例 国内出口商a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发电机组的大型民营股份制企业,产品远销中东、非洲、东南亚、欧洲、南美的100多个国家和地区。a公司内部管理较为规范,风险控制水平良好,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当地政府重点支持的股份制民营企业之一。 b公司系a公司在尼日利亚的重要商业伙伴,双方已有长达四年的交易历史。在合作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采取季度订单方式完成交易,即b公司提前三个月下订单给a公司,a公司接单后生产备货完成交易,b公司随即销货物至其下游客户。自建立贸易关系以来,双方合作顺利,从未出现过逾期付款问题,年均交易金额超过600万美元。 2008年底国际金融危机全面发以来,a公司为降低交易风险,在与b公司的合作中采取了更为审慎的交易方式,即由此前的d/p即期(付款交单)结算变更为l/c即期结算,旨在以银行信用为依托,规避可能面临的方商业风险。2008年11月,a公司向b公司出运一批价值106万美元的发电机组,约定结算方式为l/c即期。a公司通过国内交单行向证行c提交单据后,c银行既未在审单时限内提出任何“不符点”,也未在信用证规定时间内履行付款义务。因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遂向中国信保通报可能损失。 案件分析 接到报损通知后,中国信保一方面立即着手调查了解证行拒付原因,另一方面指导被保险人积极减损。 调查核实损因 经中国信保介入调查,证行c未提出“不符点”,但始终未就信用证项下货款的拒付原因进行任何答复。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方b公司已提取报损项下全部货物。中国信保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项下信用证约定适用的ucp600之规定,证行在未提出“不符点”、未付款也未退单的情况下,擅自将信用证项下单据放给b公司,存在明显的信用问题。本案致损原因为证行拖欠,属中国信保保险责任。 减损进展 鉴于b公司已提取货物,a公司通过交单行向证行c抗辩无果后,遂向方b公司追索全部欠款。b公司以尼日利亚奈拉大幅贬值对其造成汇率损失为由,要求a公司分担其部分损失金额(23万美元),并在应付账款总额(106万美元)中进行相应扣减。此外,b公司同时提出,由于尼日利亚外汇管制严格、审批程序繁琐,进口商需在申请进口许可证并获得相应form-m代码后,方可向银行申请立信用证并对外付款,而整个form-m代码项下货款仅能一次性对外支付,故即便a公司同意上述货款折扣要求,b公司也无法在理本案信用证项下付款手续时直接扣减。基于以上原因,b公司要求a公司在到信用证项下全额货款后,向其补发价值23万美元的货物,作为对b公司在本案交易项下所受损失的弥补。 最终方案 考虑到涉案金额较大,而因证行c擅自放单导致a公司已丧失货权,虽然b公司要求折扣的理由无法成立(作为方,b公司应自行承担国际贸易中的汇率变动风险,但却向a公司无理转嫁),但从有效控制风险、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角度出发(预估损失率约为21%),经中国信保审批同意,a公司与b公司就上述债务解决方案签署了正式书面协议。根据协议约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本案项下全部货款106万美元。到上述货款后,a公司于2009年11月向b公司出运了价值23万美元的货物。
2013-05-24 58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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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涉及到了信用证付款的问题。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为了规避交易风险,采取了更为审慎的交易方式,即由此前的d/p即期(付款交单)结算变更为l/c即期结算。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证行c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款并且擅自将信用证项下单据放给b公司,导致了损失的发生。

中国信保作为保险方承担了损失,并通过调查核实损因,并指导被保险人积极减损。最终,双方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了债务问题,但是a公司仍然承担了一定的损失。

对于外贸企业来说,选择信用证付款方式确实可以规避一定的交易风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需要注意选择正规的银行和仔细审核信用证的条款,防止因为银行信用或者信用证条款等问题导致交易损失。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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