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ICC 596 案例分析

Haldan.Sumer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意见汇编1997??(第596号出版物)(连载五)UCP500第14条(d)(i)款、48条(i)款、第49条、13条(b)款??R270承兑日的起算;上次接受不符点下次是否也须接受;保兑行是证行的人;信用证;款项让渡;合理时间。质疑问题1信用证要求见票后90天的远期汇票,如果保兑行拒绝承兑汇票,而将单据交证行,证行同意承兑汇票,请问,此时的汇票承兑日应从哪一天起算?问题2第一份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中有一个不符点(例如,提货单上未显示信用证号码)。经提示,申请人接受单据。然而在第二份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中出现了同样的不符点,此时申请人以此为由提出拒付。请问:如果我们以此不符点提出拒付,议付行是否会因我们上次曾接受该不符点而提出异议?问题3保兑行到一套带有不符点的单据。当时由于其内部正在重组之中,比较混乱,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拒付单据。单据随后被提交到证行要求付款。此时保兑行因破产而被接管,受益人能否向证行追索并坚持认为由于保兑行是证行的人,保兑行未能及时拒付将使证行无权声称单据不符。如果单据到达证行柜台的时间恰好在信用证的效期之后,证行可以以此为由拒付吗?问题4在信用证中,如果人未能替换和汇票,行将把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迳寄证行,这种情况是否剥夺了第一受益人(获得)付款的权利?其是否仍能在信用证之外获得他的份额?问题5信用证可自由议付时,通知行是否可根据受益人的指示理款项让渡?问题6合理时间,如果审核单据超过了合理时间—议付行(在一自由议付信用证项下)是否有付款责任?分析和结论问题1假设保兑行由于所提交的单据中有不符点而拒绝承兑汇票。当向证行转交单据时,保兑行应该仍象单证相符一样计算出到期日(付款到期日)。保兑行应算出到期日。如果单据及汇票被保兑行接受,但由于汇票付款人是证行而使保兑行拒绝承兑汇票,这将是一个例外。在此情况下,远期90天应从证行承兑汇票那一天起算。问题2此事涉及到创一个先例的问题。UCP500对此未作表态。银行界通常的态度是不能此先例。因为尽管从单据角度来看,表面情况可能一致,但是每次交易(即一份信用证或信用证项下每次支款)和上一次交易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并且皆以新的面貌出现。一旦将争议提交法院,还应该考虑一些信用证以外的因素。问题3 此问题涉及到保兑行未对受益人履行责任时证行的义务。保兑行确是证行的人,证行最终应对其人的行为负责。然而,这并不能阻碍证行可以凭有效的不符点拒付单据而不论单据是否被保兑行以同样的理由拒付过。这是UCP500第14条赋予银行的权利。此问题细节之处已超过了UCP500条款所涉及的范畴,谁有过错,是否能给予衡平救济,应由法院来判决。各国法律对(责任)的认定也有影响。问题4此问题涉及到UCP500第48条(i)款。该条款赋予第一受益人在第一次被通知时替换单据的权利。如果第一受益人未能替换单据的话,行有权直接将信用证项下受让人的单据迳寄证行而无须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任何责任。显然,第一受益人并没有被剥夺任何权利,他因自己未能履行(责任)而剥夺了自己的权利。然而,就UCP500而言,这并不能阻止第一受益人在信用证条款之外直接从申请人处获得属于他的份额。问题5此问题涉及UCP500第49条。该条款认可受益人(依照本国法律)款项的权利。这里的问题是通知行是否可以“执行有关指示”。这个问题无法回答,因为通知行的行为范围要受所在国法律的约束。有些国家规定不论通知行是否同意,他都不能拒绝理。我们不能确定此问题为什么会针对自由议付信用证提出。因为如果受益人通知一家银行款项让渡,而却选择通过另一家银行取得该笔款项,则款项让渡就变得毫无意义了。因此,这个问题应更多地由受让人来考虑而不是由通知行来斟酌。问题6此问题涉及UCP500第13条(b)款中关于什么是“合理时间”的规定。UCP500未试图给“合理”下定义,只是指出“不超过七个银行工作日……”。UCP500也没有规定如果一家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超过合理时间,受益人如何要求其进行补偿。什么是“合理时间”应根据当地习惯和具体情况来确定。至于付款的责任问题,只有保兑行和证行对受益人有此责任。如果(前面提到的)保兑行没有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话,受益人是否有理由对此情况下的银行采取行动,这又将是一个由法律界来解决的问题。UCP500第14条(d)(i)款? ? R271多次提示不符点是否有效?质疑UCP500第14条(d)(i)款规定:“如果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绝接受单据,它必须不得延误地以电讯方式,或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发出拒付通知,但不得迟于到单据翌日起算第七个银行工作日结束之前。该通知必须发给寄单行,或,如果单据是由受益人直接寄来,则发给受益人。”假设我们从X银行到一套背对背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正本单据由于存在不符点而被退回议付行。按照UCP500的有关规定,我行曾在自到单据7个银行工作日内分三次以加押电传提示了所有不符点。关于上述情况,我们希望得到你们对UCP500第14条(d)(i)款的解释以判断我行的上述法是否正确。分析和结论此问题涉及到UCP500第14条(d)(i)款和证行自到单据起7个银行工作日内发出拒付通知的责任和义务。从质疑的内容来看,进口商银行(证行)似乎分三次将拒付内容通知了被指定银行/议付行。UCP500第14条(d)(i)款明确地指出,证行必须一次提出凭以拒付的所有不符点。拒付通知仅第一次有效,议付行/被指定银行将不理会其余两次拒付通知。如果第一份电报中列出的不符点是有效的,那么证行就有理由拒付。UCP500第16条? ?? ?? ?? ?R272第16条中“银行”一词的适用范围质疑希望能够得到你们关于UCP500第16条的适用或解释的澄清。其中“银行”一词是否指所有与信用证交易有关的银行,还是仅指证行?根据经验,只要涉及UCP500第16条的情况发生,证行、议付行和通知行似乎均寻求UCP500第16条的保护。这就导致双方都会产生不确定的感觉。以上问题敬请澄清。分析UCP500第16条规定:“银行对由于任何电文、信函或单据传递过程中的延误及/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或对于任何电讯传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残缺或其他差错概不负责。银行对专业性术语的翻译及/或解释上的差错不负责任,并保留转递信用证条款而不予翻译的权利。”结论UCP500第16条中“银行”一词的使用不仅限于证行。此条款对证行、通知行、转递行或被指定银行均同样适用。UCP500第18条(c)(ii)款? ? R273出口商可以违背承诺拒付保兑行的保兑费吗?质疑UCP500第18条(c)(ii)款中存在着损害进口商利益的可能。该条款规定:“即使信用证规定有关费用由指示方以外的另一方负担,而当这些费用没有回时,指示方最终仍承担支付该费用的责任。”利用上述条款,出口商可违背其本已同意支付给保兑行信用证项下保兑费的承诺。我们注意到,在几个案例中,保兑行曾要求信用证的证行支付其未妥的保兑费。请注意,申请人是在应受益人的具体要求并在其承诺承担保兑费的情况下立带有保兑条款信用证的,这不仅会增强出口商的安全感,同时出口商在此信用证项下很容易获得出口融资。而另一方面,这确没有给申请人带来任何好处。综上所述,UCP500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将损害申请人(进口商)的利益并且被认为是有悖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宗旨。我个人认为此条款应被修改以避免出现信用证保兑费“回头费”而转由申请人承担的情况,这将增强人们对UCP的信心。分析和结论UCP500第18条(c)(ii)款反映了行为证行信用证业务服务应获得补偿的国际标准。如果申请人想避免可能承担由于受益人要求加保但又拒绝承担已经同意支付保兑费的风险,可以在信用证中加列条款,规定保兑行只有在到保兑费后方可对信用证加具保兑。ICC不支持某些银行在立信用证时声明UCP500第18条(c)(ii)款不适用以及信用证项下的费用必须在通知受益人前妥的法。UCP500第20条(b)款? ?? ?R274正本单据及签字问题质疑我们是一家棉花出口公司,使用统一的文件格式缮制装箱单、重量单及证实的重量单。银行称,即使重量单实际上是正本的,也必须加盖正本章。并且该银行主张,尽管信用证没有要求经签字的单据,装箱单和重量单还是应该在单据指定位置签字。理由是,既然单据上留有签字的位置,这份单据就应该签字。而我们仅在要求提交经证实的重量单时才在这一位置上签字。我们只在一家银行遇到上述问题,请告知,怎样理解是正确的?分析UCP500第20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也接受以下述方法或看来系用下述方法的单据作为正本单据:I、影印、自动或电脑系统II、复写只要单据上注明正本且必要时表面显示已签字结论如果单据是用(上述)分析中所描述的方法,且未标明正本的话,该银行拒绝接受就是正确的,即,当信用证要求一份重量单时,这一单据应该是正本(未显示副本字样),因此,应相应地进行批注。除非单据本身的性质及/或信用证另有规定,单据无须签字。单据中有签字的位置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签字。然而,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混淆,当信用证未明确要求单据须加具签字时,单据不应含有签字栏目。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意见汇编(1998至1999,出版物613号)? ?(连载四)UCP500第13条(a)款? ?? ?R322信用证要求保险单空白背书,而保险单却作成了来人抬头,该保险单可以接受吗质
2013-09-06 2421阅读
问题/讨论
回复(14)
我要向AI提问
AI回答:
用中转(back-to-back)信用证,但其中一个信用证项下单据存在不符点。如果连续多次向X银行提交单据时,X银行是否有义务多次提示不符点?答案是肯定的。UCP500第14条(d)(i)款规定了银行在拒付单据时必须及时通知到单据的持有人。在这个案例中,虽然提交的是不同的单据,但是根据条款的规定,银行是有责任告知持有人单据存在的不符点。
2023-06-26
追问:
  • Zoya
    其实内容还是真的很受益,不过我看到一半真的实在看不下去了。眼睛盯得痛。呵呵
    2013-10-12
  • Iris9
    看的眼睛特累啊 不过谢谢分享
    2013-10-12
  • Ida.Rachman
    天啊,好复杂哦,看的我投昏昏的
    2013-10-12
  • Iris9
    有了更多像你一样的好心人 ,我们会的更好 谢谢 LZ!!
    2013-10-11
  • SongCi
    haha~现在大概可以知道为啥有1000多个人看 但是回的却这么少的了
    不过LZ还是辛苦了,谢谢谢谢!
    2013-10-10
  • Ida.Rachman
    哦,真的看得 眼花啊,!!!!
    2013-09-25
  • hu
    头好晕,看的眼睛都花了。
    2013-09-21
  • Merched.Rima
    看得头晕啊!楼主可否重新排版?
    2013-09-21
  • kanishqguar
    可不可以调下格式啊,这样看起来都舒服些!
    2013-09-20
  • 李有明
    看得好累啊。。。。不过还是THX
    2013-09-20
  • Zoya
    楼主,可否排版一下,以便大家学习。排版和内容一样重要哦!
    2013-09-19
  • 你好!明天☀
    请问楼主:是自己翻译的吗?我手中有英文的资料,苦于没时间翻译,当然原文也有好处,避免了翻译后的意思表达不准确.HOWEVER,TKS FOR YOUR WORK.
    建议把格式重新编排以便看得更清楚.
    2013-09-19
  • Jerome.Katz
    该好好看看
    2013-09-18
  • 你好!明天☀
    楼主,您是不是银行工作人员呀!这么厉害!呵呵!
    201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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