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实际离境的货物)要想退税必须满足5个条件才可以:1.报关;2:离境;3: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4.财务上做销售处理;5.收汇外汇货款。
根据国税2013年 30号文及2014 51号文的规定,非重点监控的五类企业可以先不需要收汇即可退税,但需在次年4月份退税最晚期限截止前收回外汇货款;对符合国税公告2013 30号附件3所列的9类不能收汇货款的情况,提供证明材料可以视同收汇。
其余企业则必须符合5个条件才可以;另外根据国税公告2013 61号,自2014年1月1日起,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必须单证齐信息齐才可以,另外退税消费的货物,必须取得消费税款书才可以。
如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出口国家规定可以退税的产品,在单证齐全的情况下,可以退税。若您公司是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四)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数据。
(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六)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对进货分批出口的,应提供《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及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七)出口发票。
(八)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须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退税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九)如属于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外贸企业办理退税流程:收集退税凭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数据→申报数据预审(企业在正式申报退税前可进行预审也可选择不进行预审)→打印申报表、装订退税凭证、正式申报→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国库办理税款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