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关于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出境货物通关作业流程调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公告
2017年第3号
为深入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降低通关流程中的制度性成本,进一步提升上海关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进出境口岸之间货物的通关和物流作业效率,上海海关根据法律、法规及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决定自2017年11月13日起,对部分一线进出境货物通关作业流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向上海关区内特殊监管区域(钻交所除外)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申报的,经关区内各海、空运口岸进出境的货物(以下简称“一线进出境货物”)。适用“先进区、后报关”模式的货物按原有方式办理。
二、调整内容
(一)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以下简称“申报人”)在主管海关办理货物申报手续,货物实际运抵口岸后,海关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
(二)海关对下列一线进出境货物实施施验封管理:1. 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集中监管点之间、集中监管点与出境口岸之间流转的海运拼箱货物。2. 需以非集装箱形式从口岸提离并运返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原海运集装箱出境货物。除上述货物外,一线进出境货物在口岸和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之间的流转由申报人自行运输。
(三)纳入调整范围的一线出境货物按“提前申报、运抵验放”模式办理通关手续。
三、作业要求
(一)申报要求
1. 申报人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74号公告)、《上海海关关于明确出口“提前申报、运抵验放”通关作业模式有关事项的公告》(沪关公告〔2017〕1号)相关要求办理申报手续。
2. 一线出境空运及海运非区外集中监管点拼箱货物应在运离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前向海关申报;海运区外集中监管点拼箱货物在完成拼箱作业后向海关申报,并确保备案清单与出区海运拼箱凭证(保税区为出境拼箱货物出区单,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为报关建议书,下同)的相关信息一致。
3. 一线出境货物,申报人应按备案清单填制规范要求准确填写船名、航次、提(运)单号、集装箱号等栏目,并确保与实际出运信息一致。
(二)查验作业
1. 进境货物的查验信息,海关通过申报客户端回执或办理放行手续时告知。
2. 出境货物的查验信息,海关通过以下方式告知:从浦东国际机场、洋山保税港区或军工路码头出运的,在口岸卡口告知查验。除上述情况外,海关通过申报客户端回执或办理放行手续时告知,企业也可通过微信公众号“通关宝”(微信号:Tong_Guan_Bao)进行查询。
3. 申报人应至货物所在地口岸海关办理查验手续。需委托查验代理的,应由申报人直接委托。
(三)放行作业
1. 以有纸方式申报备案清单,或无法确认货物放行状态的,申报人可至主管海关办理人工放行。
2. 特殊情况海关作业系统无法获取货物运抵状态的,申报人可凭口岸监管作业场所出具的纸质运抵报告至主管海关办理人工放行。
(四)货物验放一线进出境货物按《上海海关关于全面实施“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的公告》(沪关公告〔2014〕40号)的规定,实行放行信息电子化管理。
(五)出境货物提离一线出境货物需提离口岸的,申报人凭口岸监管作业场所出具的《在港(库)证明》及相关资料至主管海关办理手续,并持主管海关证明至口岸海关办理货物提离手续。
(六)备案清单修改/撤销
1. 申报人在主管海关办理一线进出境备案清单的修改、撤销手续。
2. 一线出境货物放行前,备案清单需修改和撤销的,按沪关公告〔2017〕1号相关要求办理。
3. 一线出境货物需变更备案清单集装箱号,或放行后(除漏装改配外)需变更备案清单出口口岸、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号、提运单号、件数、毛重等项目的,申报人应按删单重报方式办理。
4. 已运抵口岸的一线出境货物不再出运的,须在货物全部运返入区后,方可办理备案清单撤销及其他手续。
5. 已运抵口岸的一线出境货物,需改由上海关区其它口岸出境的,申报人应在申报新的出境备案清单后,方可办理原出境备案清单的撤销手续。
(七)海运区外拼箱海运一线出境货物需运至区外集中监管点进行拼箱作业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1. 申报人凭出区海运拼箱凭证办理货物出区手续。
2. 货物的途中监管、拆拼箱作业等后续作业要求按《上海海关关于对海运出口拼箱监管货物拆拼箱作业实施集中监管的公告》(沪关公告〔2010〕4号)相关要求办理。
3. 货物运抵出境口岸后,查验告知、查验作业、货物验放、备案清单修改/撤销等业务按本《公告》要求办理。
4. 货物海关放行后,凭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出运手续。
5. 货物需提离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1)未申报备案清单的,申报人持主管海关证明至货物所在地口岸海关办理提离手续,并在货物实际运返入区后办理出区海运拼箱凭证的删除手续。
(2)已申报备案清单的,申报人持主管海关证明,至货物所在地口岸海关办理提离手续,并按本《公告》要求办理备案清单撤销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