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什么是保税物流中心(B型)?

A: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过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只能设立仓库、堆场和海关监管工作区,不得建立商业性消费设施。

Q:哪些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可以保税?

A:

1国内出口货物

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3外商暂存货物

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6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8经海关批准的企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B保可以开展的业务

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

五保税展示交易

六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B保经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1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2遵守海关法及有关管理规定

3遵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4制定完善的物流中心管理制度,协助海关实施对进口物流中心的货物及中心内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1.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经营企业不得在本物流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2.保税物流中心(B型)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中心。

保B用来干什么?

1保税仓储

可保税存放各种贸易方式的进口商品和已申报出口的商品(国家禁止的商品除外)。企业可利用货物保税的政策,成为国际、国内商品的汇集地和分拨配送中心。

2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在保税仓储基础上发展现代物流配送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可以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进行采购、分拨、配送,货物在中心内可以自由流转,可与境外流转,可转为境内加工贸易或实施其他保税监管,也可转入国内市场内销。

3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业务

保B内企业可在中心内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 。

4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

贸易功能是拉动国际物流的重要因素,保B内企业可以经营自营和代理进出口业务,以实现发展国际采购和国际配送的目标,也可以开展转口贸易。 

保B有哪些优惠政策?

保税:国内出口货物、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外商暂存货物、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进入保B予以保税。

退税境内中心外货物进入保B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并在进入中心环节退税。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

免证:保B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除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和实施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外,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B保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一线免证

B保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二、二线进B保退税

货物从境内进入B保视同出口,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三、仓储货物保税

规定范围内的货物从境外进入B保内予以保税。

四、保税仓储期限长

B保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有正当理由经批准可延期1年。

五、B保内交易免税

B保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六、仓储货物可简单加工

B保内企业可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具体包括

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

《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审查申请手续,审查合格后准予延期3年。

注意:B保内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其撤回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申请,由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办理注销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保B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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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保B的经营企业应当向主管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1.申请书;

2.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

3.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直属海关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审批,向申请企业联合制发准予设立或不予设立的通知,并由申请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负责送达。

申请条件

1. 按照《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标评估体系》,以城市(地级市及以上)为评估对象,采用积分制,对基础指标和附加指标进行分别计分后积分,拟设保B所在城市总积分达到85分以上(含),可办理申请设立手续。

2. 保税物流业务集中、实际需求迫切、建设条件成熟且项目所在地级市尚未设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的申请优先考虑。

3. 地级市已设立保B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合计数量超过2个的,副省级城市和直辖市合计数量超过3个的,原则上该城市不再新设。经国家批准纳入国家级地区发展战略规划的城市可视情增设。

4. 保B之间以及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保持合理布局。       

5. 保B设立应优先选择有入驻项目储备,选址位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临近机场、港口、铁路场站、高速公路等交通枢纽的项目。

6.  除确有特殊情况外,保B面积一般不超过0.5平方公里。

7. 保B不得分期申请,建设多少面积申请多少面积。

设立条件

1. 保B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

2. 符合海关对保B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3. 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4. 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 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除以上条件外,必须具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使用证书上的土地性质应为仓储用地。

保B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 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3. 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保B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保B的建设和验收

保B经营企业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署加发[ 2011]426号)的规定开展围网、卡口等基础设施以及海关监管设施等的建设。

自海关总署等部门出具批准其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保B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保B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保税物流中心(B型)在验收合格后就申请封关运营啦!

B保建设后的验收

申请设立B保的企业应严格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依法办妥土地和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联合审核验收。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4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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