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01、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应当具备的条件

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保税物流中心(B型)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

2.符合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02、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3.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货物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03、“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申请所需材料

首次申请需要提供:

一是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

二是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注意:记得提交以上资料时需加盖公司的企业章。

对于后续的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及注销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这里有个表一看便能一目了然了。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材料目录

tip:

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审批是不收费的

04、“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办理流程

保税物流中心(B型)办理流程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流程如下:

1.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2.海关总署收到申请后提出办理意见并转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四部门联合批复;

3.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保税物流中心(B型)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4.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5.获准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获准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申请。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具体办理流程图

05、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延续流程及有效期限

《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如需办理延期,请注意:

1.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不可抗力情况除外),由直属海关受理并受海关总署委托开展审批;

2. 直属海关对审查合格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准予延期3年,并报海关总署换发或签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06、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企业变更流程

保税物流中心(B型)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07、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企业注销流程

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7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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