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晚,一则《上海海关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引起了不少跨境人的注意,其中的部分条款也让大家眼前一亮。
其中第三条指出,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办理区域(中心)间流转应符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要求。转入与转出企业分别向海关申报,并备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海关监管方式应填报“保税间货物”(监管代码1200)。
这意味着,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各保税区之间的流转已完全合法化,保税进口的可操作性更强了。
而据一位接近海关的人士透露,在执行跨境电商过渡期政策期间,以“保税电商”(监管代码1210)监管方式进境的商品不得由天津、上海、杭州、宁波、福州、平潭、郑州、广州、深圳和重庆等10个试点城市的区域(中心)转入其他城市的区域(中心)继续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即保税进口商品只能在试点城市的区域(中心)间流转。
该人士还透露,商品在同一区域(中心)内的流转也有了明确的条文,同一区域(中心)内的企业转让、转移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主管海关应审核企业报送的电子信息,并对电子账册底账数据进行相应核增核减。
此外,《公告》第五条对“退货”的描述也让人格外期待,部分商家表示,如果退货流程走通,能提高跨境电商的服务水平、降低售后成本、减少商品损耗,对商家是一大利好。
然而,退货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样简单,汇通天下CEO孙剑巍指出,虽然现在已经可以申请退货流程了,但距离系统规范化和流程日常化还有一定的距离。此外,退货规定要求商品退回时是“原封不动”的,这就大大增加了退货门槛,奶粉、化妆品等品类的退货难度依然不小。
此外,1月1日完成切换的总署版系统仍处在磨合阶段,各口岸的大小企业都遇到了不同程度的丢单、反馈信息不及时等问题。上海蚁城科技CEO钟伟国表示,要让新系统顺畅运行起来,还需要一到两个月的适应时间。“商品正常进来的流程还没有走顺畅,退货的事情可能还得再等一阵了。”
以下为《上海海关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公告》原文:
为做好网购保税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以下简称“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公告〔2016〕26号)规定,现就海关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述的“网购保税进口业务”,是指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区域(中心)”〕内以保税模式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
二、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可以采取“先进区、后报关”的方式办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一线进境〔一线入区域(中心)〕的通关手续,入区域(中心)商品须在14天内办理报关手续。
三、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办理区域(中心)间流转应符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要求。转入与转出企业分别向海关申报,并备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海关监管方式应填报“保税间货物”(监管代码1200)。
四、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零售出区域(中心)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清单》中海关监管方式应与一线入区域(中心)时申报的海关监管方式一致(用于区分网购保税模式和“9610”一般模式),运输方式应为二线出区域(中心)对应的运输方式。
五、在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下,允许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申请退货,退回的商品应当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原状运抵原区域(中心)内,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六、区域(中心)内相关企业声明放弃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由主管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不得放弃的,按照海关总署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