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海关稽查“管辖权”提示以下几点:

一、相关规定

我们在直播中讲到,如果笼统地说“海关有权稽查企业”当然没错,但是,如果我们深入全面地了解了相关规定就会发现,当具体到某家企业时,并不是所有的海关都有权对一家具体的企业开展稽查的,而是只有有管辖权的海关才可以对企业实施稽查。

这就涉及到海关稽查管辖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9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230号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对稽查的管辖权有明确规定:

第七条  海关稽查由被稽查人注册地海关实施。被稽查人注册地与货物报关地或者进出口地不一致的,也可以由报关地或者进出口地海关实施。

海关总署可以指定或者组织下级海关实施跨关区稽查。直属海关可以指定或者组织下级海关在本关区范围内实施稽查。

即,稽查管辖以注册地和通关地(货物报关地或者进出口地)海关管辖为原则,以上级海关指定或者组织管辖为例外。

原则情形下,一家企业的注册地海关和通关地海关都有权对企业实施稽查。

例外情形下,在由上级海关指定或者组织的前提下,下级海关有权对既没有在本关区注册也没有在本关区通关的企业实施稽查。

二、通关地海关实施稽查时,是隶属海关还是直属海关实施?

首先,直属海关负责相关职能管理工作,通常不具体实施通关监管和稽查作业,因此,实际通关地海关指的一定是隶属海关,具体实施稽查的也是隶属海关。

其次,直属海关当然负有本关区内通关和稽查的监管职责,因此,也可以以直属海关名义开展稽查,在这种情况下,由直属海关对在本关区通关的外关区企业开展稽查也是符合规定的。

所以,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是,隶属海关和其上级直属海关都可以依(通关地)职权实施稽查。

三、通关地海关实施稽查时,是只针对通关的某一票或者某几票货物,还是全部进出口业务?

通关地海关既然有权对企业实施稽查,就拥有了法律授予的全部稽查权限,不只是针对在本关通关的货物,而是可以对法律授权范围内的企业全部进出口活动实施稽查。

这个问题换个角度就更好理解了。

在目前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的背景下,注册地海关对企业实施稽查时,也会面临企业有大量通关活动发生在异地的情况,那么,注册地海关是不是只能针对在本关通关的货物实施稽查呢?当然不是。

所以,通关地海关自然也不会只能对在本关通关的货物实施稽查。

四、同一关区内既非注册地也非通关地的海关,可以对企业实施稽查吗?

从稽查管辖的原则规定角度,答案是不可以,从稽查管辖的例外规定角度,是有可能的。

我们推测在直播间提出这个问题的朋友,是在实际中遇到了因目前有些海关正在开展的类似“稽查集约化管理”(各海关改革的具体名称或有不同)之类的改革,而被既非注册地也非通关地的海关实施稽查的情况。

所以,这个问题主要是从例外规定的角度来理解。

按照《<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直属海关可以指定或者组织下级海关在本关区范围内实施稽查。根据这一规定,在直属海关指定或者组织的前提下,同一关区内既非注册地也非通关地的海关可以对企业实施稽查。

当然,“直属海关指定或者组织”的这一前提是不能省略的,没有这个前提,答案就是不可以了。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9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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