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域外证据,大多数是用于外资企业来华诉讼的,这时候不仅要提供域外证据,还要求提供原告和被告公司的主体资格,对于外企公司来说,不管是域外证据,还是公司的主体资格,都要求先办理公证认证。
若日本公司准备就中国公司的违约问题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其需要提交两方面的证据:一方面是合同履行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签署情况、价款的支付以及在日本未转让标的公司的股权变更、董事会成员的变更情况;另一方面,还需提交双方的主体资格(日本公司主体资格也叫做藤本)情况。这可以直接证明双方是否具备资格在中国进行诉讼。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要求所有在境外形成的证据均应当进行公证认证,如果未进行公证认证,法院会以未公证认证而予以拒绝在庭审中进行展示,甚至不予质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案件并不能将所有证据都提供出来,实践中是十分困难的。
那么,新《民事证据规定》对此做了哪些改变呢?新《民事证据规定》,针对普通民事关系的证据,比如合同、转款凭证等,只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不需要进行公证认证的,法院则依据证据审核标准予以审核。但对于日本公司的主体资格,比如工商机关的登记材料,股东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变更信息,必须通过当地的公证及认证机构办理日本使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