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规范发布

2021年6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第45号公告。

技术规范全文可登录“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查询。

二、技术规范解读

公告中的《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SN/T 5353-2021)已于2021年7月1日率先实施,下面小编就对该技术规范进行详细解读。

Q:技术规范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A: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面落地实施,推进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于2020年11月2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

2020年12月30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不符合《再生钢铁原料》国家标准规定的,禁止进口。在此背景下,海关研究制定了《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并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

Q:技术规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A:包括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现场检验、结果处置等内容,该标准适用于炼铁、炼钢、铸造及铁合金冶炼时作为铁素炉料原料使用的进口再生钢铁原料的检验工作。

Q:再生钢铁原料的定义是什么?

A:再生钢铁原料(Recycling Iron-steel Materials) 是指回收料经过分类及加工处理,可以作为铁素资源直接入炉使用的炉料产品

Q:再生钢铁原料共有几大类?

A:1.重型再生钢铁原料

2.中型再生钢铁原料

3.小型再生钢铁原料

4.破碎型再生钢铁原料

5.包块型再生钢铁原料

6.合金钢再生钢铁原料

7.铸铁再生钢铁原料

Q:实施检验的总体要求有哪些?

A:检验地点——应在第一入境口岸对进口再生钢铁原料实施检验。海关不接受进口再生钢铁原料转关申请,对由境外运往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再生钢铁原料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入区。

安全防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个人辐射剂量仪等防护设备,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要求开展工作。

设施设备——配备必要的取样、检测、测量、破碎、筛选、磁选、称重等设施设备。

装运要求——进口再生钢铁原料应分类存放。

指令要求——散装货物实施落地检验,集装箱货物设定比例实施开箱检验、掏箱检验。

单证要求——审核是否随附装运前检验证书(待政策实施后)、质量证明书或送货单。

记录要求——所有原始记录应保证能将工作完整追溯。

Q:实施现场检验的项目和判定标准是什么?

A:

1.放射性污染物检验

(1)不得混有放射性物质;

(2)原料(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μGy/h;

(3)原料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中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 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0.4Bq/cm2。

2.分类检验

货物分类符合以下再生钢铁原料分类要求(类别、牌号、物理规格等)。

3.爆炸性物品检验

再生钢铁原料中不得混有废弃炸弹、炮弹、子弹等爆炸性物品。

4.固体废物现场排查

现场排查发现有明显不合格特征、疑似固体废物的,应委托鉴别机构实施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5.危险废物检验

再生钢铁原料中危险废物的重量不得超过总重量的0.01%。

6.夹杂物检验

夹杂物应符合以下要求。

Q:检验不合格了怎么办?

A:未随附质量证明书或送货单,以及提供的质量证明书或送货单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允许进行技术整改,整改合格的予以放行,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实施退运。

放射性污染物、爆炸性物品、危险废物、夹杂物检验任一结果不合格的,责令实施退运。

分类不合格,属于整批类别或牌号申报错误,且不存在不同类别或牌号混杂的,按照相关申报规定执行。再生钢铁原料如存在不同类别或牌号混杂等分类不合格情况,允许实施技术整改。无法技术整改的,允许分选,重新申报,分别处置;不能分选的责令实施退运。

经鉴别机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为固体废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置,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海关温馨提示

企业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时,需关注以下几点:

#1装运要求

企业发运装车(船)时,每车厢(船舱、集装箱)一般只允许装载同一类别、同一牌号的再生钢铁原料。对散装船运进口再生钢铁原料,为弥补亏舱,也可装两个以上类别、牌号的再生钢铁原料,但应尽量隔开,作出明显标识。

#2规范申报

企业申报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时,对应的税则编码及申报要素应符合要求,并注明具体的再生钢铁类别、牌号。不同类别、牌号应分“项号”报关

#3随附单据

企业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时,应随附装运前检验证书(待政策实施后)、质量证明书/送货单。质量证明书或送货单应规范、准确,明确注明供方名称、重量、类别、牌号,如是合金钢/不锈钢再生钢铁原料需要注明主要成分含量等信息。

#4产品质量

企业进口的再生钢铁原料应确保符合《再生钢铁原料》中的分类、放射性污染物、爆炸性物品、危险废物、夹杂物检验等要求。

#5防范固废

企业进口的再生钢铁原料应确保在境外完成了分类及加工处理,确保其进入国内后可以作为铁素原料直接入炉使用,严禁以再生钢铁原料名义进口固体废物。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65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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