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式定价货物新公告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式定价货物管理,海关总署最新发布2021年第44号公告,自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海关总署2015年第15号公告同时废止。公告内容新、旧有别,未来这些变化值得关注,小编带您先了解一下:
一、海关管理更规范
(一)文件依据更完备
新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二)货物备案范围扩增
旧:①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货物,无需备案;
②不涉及内销保税货物。
新:将①、②所述货物均纳入备案管理范畴。
注:保税物流货物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时,未发生销售的情形,不适用新公告。
(三)货物合同备案有调整
01
备案时点的变化
旧:首批货物“进口”前。
新: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
02
申请材料的变化
旧:企业向海关提出备案申请。
新:企业向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及相关材料。
03
备案的排他情况
旧:货物进口时能够确定结算价格的,无需向海关备案。
新:货物“申报进口时”或“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完整申报时”能够确定结算价格的,无需向海关备案。
(四)进口报关单填制更明晰
旧:申报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准确填报备案号。
新:①申报时,除需在报关单备注栏中填报备案号外,新增 “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栏目,按实际情况填写。
②最终价格结算时,“暂定价格确认”及相关项目也相应调整。
注: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栏目。
(五)涉税节点管理更明确
01
明确货物通关时“税款担保”
旧:对进口时结算价格不能确定的公式定价货物,未列明具体通关方式。
新:明确对以“暂定价格申报”的公式定价货物,企业应向海关办理税款担保。
02
明确结算价格确定时间
旧:未列明“结算价格确定”的具体节点。
新:明确“开具结算发票的时间”为“结算价格确定”时间。
03
规范结算价格延期
旧:经“备案地海关同意”,可延长至9个月。
新:经“纳税义务人申请,申报地海关同意”,可延长至9个月。
二、企业办理更便利
(一)海关备案审核“简化”
旧:备案环节海关需进行价格审核。
新:企业提交《备案表》后,海关仅对货物是否属于公告范围、材料是否齐全进行确认。
(二)备案确认时间“缩短”
旧:海关自收齐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新:海关自收齐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三)结算价格申报时限“放宽”
旧:企业应在结算价格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供结算材料。
新: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提供相关材料。
(四)备案海关选择更“便捷”
旧:向首批货物“进口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申请。
新:货物备案海关调整为“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
(五)备案补办节点更“明确”
旧:货物申报进口时。
新: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时。
三、海关答疑时间
企业1
我先来!我们公司进口铝矿砂,根据到港后检测的三氧化二铝、二氧化硅、水分等含量确定成交价格,以前不用备案的,现在呢?
根据新公告规定,铝矿砂属于成分含量调整影响价格的货物,是公式定价管理货物,9月1日起需要备案。
企业2
我是山东东营市的企业,想从青岛口岸进口原油,滨州海关报关,在哪里备案呢?如有价格延期,在哪里申请呢?
您可以选择在“货物申报地”滨州海关或“企业备案地”东营海关进行备案。延期需申报地海关同意,只能在滨州海关申请。
企业3
我们企业与外商签订一批大豆进口的大合同,从上海、济南海关分批报关,是否需要到2个海关都备案?
备案结果全国海关互认,同一合同不需要重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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