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42号公告(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进行修订,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什么是CEPA?公告具体对澳门CEPA项下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哪些修订?本篇就这些热点问题进行一一解答。

第一题:什么是CEPA?

答: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CEPA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成功实践,是内地与港澳制度性合作的新路径,是内地与港澳经贸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国家主体与其单独关税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内地第一个全面实施的自由贸易协议。

第二题:第42号公告具体对澳门CEPA项下的原产地标准进行哪些修订?

答: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2号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HS编码180620、180631、180632、180690项下)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三题:修订后有什么影响?

答:修订后,180620、180631、180632、180690编码下商品的原产地标准从“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变为“(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扩大了原产地标准范围,使更多商品享受CEPA零关税。

第四题:现在属于180620、180631、180632、180690编号项下商品是否可以享受相关待遇?

答:不可以,公告明确指出: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7月1日前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五题:公告中提到的海关总署2018年213号公告是什么?

答: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正确确定《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内地与澳门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58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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