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食品进口制度是非常严格的。然而,日本的食品进口制度在某些方面比其他发达国家更为严厉。日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当重视,其法律法规也较为健全,日本直接对社会发生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只有两家,即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日本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安全卫生标准,包括动植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一类是质量标准。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了 2000多个品种、1000多个残留限量标准;农林水产省已颁布7类、351种品质规格标准。为了具体落实基本法,日本国会在肯定列表制度的前提下,通过了《流通三法》,即《特定农产品加工经营改善临时措施法部分修正的法律》、《批发市场法以及食品流通结构改善促进法部分条款修正的法律》和《关于农林物资规格化及其品质正确标记部分修正的法律》 (简称修正JAS法)。
修正JAS法实施后,农林物资规格调查会经过多次讨论,公布了有机农产品(食品)的特定JAS规格,修正JAS法规定,有机农业的栽培条件是,果树和茶在收获前3年、蔬菜和稻米等在播种前2年不使用农药和化学肥料,但转基因作物和有放射线照射的作物除外。与此同时,被许可的有关肥料、土壤改良资料、农药、调节用的生产资料也有相应的规定。另外,规定在加工食品中,有机农产品的比重必须占95%以上,对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药剂也有相应的规定。在标签上,必须标有“有机农产品”、“有机栽培农产品”、“有机 XX”等字样。如果是处于转换期间的,应在名称的前面或后面标有“转换期间”。
日本对进口农产品、畜产品以及食品类的检疫防疫制度非常严格,对于入境农产品,首先由农林水产省下属的动物检疫所和植物防疫所从动植物病虫害角度进行检疫。同时,由于农产品中很大部分用作食品,在接受动植物检疫之后,还要由日本厚生劳动省下属的检疫所对具有食品性质的农产品从食品角度进行卫生防疫检查等。
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地区主要集中在亚洲特别是日本,这种单一的市场结构难以抵御市场风险。在中日贸易战中,中国部分地区农民损失严重,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当地农产品大部分出口日本,一旦发生贸易摩擦就会损失很大。因此,实施多元化战略对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非常重要。首先,我们应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拓更为广泛的潜在市场,突破单一市场的规模制约瓶颈,实现国际市场的多元化。另外,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品种也比较单一,集中化程度很高,应对产品结构进行调整,实现出口产品的多样化和差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