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概念
在知识产权法中,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一个人在法律上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泛指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及商业中,所使用的标志、名称和图像。
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
· 一种是人们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排他性权利,例如文学作品(小说、诗歌和戏剧)、电影、音乐、艺术作品(绘画、摄影和雕塑)等。
· 另一种是人们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业标志依法享有的排他性权利,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等。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
知识产权的特征如下
· 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 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由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 时间性: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但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不同,只有进行国际申请时,才会统一保护期限。
· 绝对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可以直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人支配(在不发生占有问题的情况下),具有排他性和转移性等。
· 法律限制:知识产权虽然被法律承认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由于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在社会中与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联系,不适合被任何人长期独占。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各种积极和消极的条件,对其进行了法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