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得到授权不等于专利就永远是有效的, 至少在两类情况下专利可能会受到挑战。第一类是在美国专利局受到挑战,通过授权后复审程序和多方复审程序使得专利被判无效。而另一种就是专利在联邦法院的专利诉讼案中受到挑战,如专利权拥有者控告一方侵权,被诉方提出辩护认为专利无效等。
美国对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客观性,在美国,侵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字面侵权,一种是等同侵权,今天小微就带大家了解一下美国发明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
01、字面侵权
字面侵权,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精确地落入了所恰当解释的权利要求的范围中。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讲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字面侵权认定涉及两个步骤:正确解释有关的权利要求和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的技术是否超过所列的技术特征,取决于权利要求中出现的过渡术语。如果一项被诉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包含的技术特征或步骤比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少,那么就不存在字面侵权。
02、等同侵权
等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尽管没有落入所主张的权利要求的字面中,但是从等同替代方面考虑其侵犯了专利权。等同侵权判定属于法官创设的法律,其并没有出现在美国的专利法中。
等同侵权认定涉及两个步骤:先是测试待等同物是否等同,后是个案判断是否触发相应的法律限制。
在Winans v. Denmeand案中首次出现了“等同侵权”的提法。一方面,通过“周边限定”原则来使得公众注意到什么是落在了所主张的权利要求范围内,另一方面,通过等同侵权判定,防止竞争对手在理解了发明本质的基础上规避权利要求的文字语言所限定的范围。
03、判定原则
判定原则1
法院在Graver Tank & Manufacturing Co. v. Linde Air Products Co中形成了关于等同的判定原则,即所谓的“Graver Tank function-way-result”原则:
①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
②以基本相同的方式;
③基本上实现了相同的结果。
判定原则2
法院在Hilton Davis案件决定中宣布了用于全面覆盖和等同原则的判定侵权的“非实质性区别测试,Insubstantial Differences Tests”。
在该“Insubstantial Differences Tests”中提出,如果在所主张的权利要求和被控侵权产品/方法中的一个或几个要素的差别不是实质性的,那么仍然可以以全面覆盖和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以下三要素将影响到差别是否是非实质性的判断:
①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被控侵权物和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要素之间的已知的互换性;
②是否存在故意抄袭的证据;
③是否存在尝试围绕专利进行规避设计的证据。
以上就是小微对美国发明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的解释。需要注意的是,全面覆盖和等同原则必须同时针对所请求的发明整体和针对每一个单独的权利要求要素的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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