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扣乐扣创立于1985年,隶属于韩国乐扣企业,是全球知名的厨房及生活用品品牌,从2004年7月开始进入中国市场,从大受消费者欢迎的四面锁扣保鲜容器起步,发展成为涵盖生活各个领域的综合性居家生活品牌。主要产品除了众所周知的保鲜盒以外,还有主打年轻消费群体的保温杯系列、时尚水杯系列,融实用与品质感于一体的锅具系列产品,倡导轻松便捷生活理念的小家电系列产品等其他数十大类、千余款品种,几乎涵盖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另外,乐扣乐扣还在9月4日官宣邓伦为首位中国形象代言人,一切发展顺风顺水。然而,乐扣乐扣在品牌保护尤其商标方面还是遇到了一些波折。比如下面的这个“乐扣乐扣”商标就不属于他。

陶某于2014年3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第14165934号“乐扣乐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2016年9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16类塑料贴面底层纸等商品上。2018年09月07日,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乐扣乐扣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在先注册的第8074217号“LOCK&LO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

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乐扣乐扣”商标的行为。

第4054456号“LOCK&LO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48441号“LOCK&LO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引证商标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非贵重金属制家用容器等商品上

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依法在先享有的商号权。

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商标局审理认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锡纸;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微波烹饪袋;仿羊皮纸(防油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包装用塑料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对“LOCK&LOCK及图”和“乐扣乐扣”商标进行了大量宣传使用,并在宣传报道中常将“LOCK&LOCK及图”和“乐扣乐扣”商标结合,申请人“LOCK&LOCK及图”和“乐扣乐扣”商标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两商标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该对应关系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乐扣乐扣”与申请人“LOCK&LOCK及图”同时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锡纸;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微波烹饪袋;仿羊皮纸(防油纸)”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塑料贴面底层纸;宣纸(用于中国绘画和书法);木纹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不干胶纸;念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塑料贴面底层纸;宣纸(用于中国绘画和书法);木纹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不干胶纸;念珠”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能证明申请人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塑料贴面底层纸;宣纸(用于中国绘画和书法);木纹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不干胶纸;念珠”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塑料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彼此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在“塑料贴面底层纸;宣纸(用于中国绘画和书法);木纹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不干胶纸;念珠”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在“塑料贴面底层纸;宣纸(用于中国绘画和书法);木纹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不干胶纸;念珠”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塑料贴面底层纸;宣纸(用于中国绘画和书法);木纹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不干胶纸;念珠”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通过宣传、使用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使用并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所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塑料贴面底层纸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文字“乐扣乐扣”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情形。

五、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本案并无充分证据显示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因此,不宜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最终商标局裁定:争议商标在“锡纸;纸质或塑料制垃圾袋;微波烹饪袋;仿羊皮纸(防油纸)”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塑料贴面底层纸;宣纸(用于中国绘画和书法);木纹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不干胶纸;念珠”商品上予以维持。

类似情况的还有第13246750号“乐扣乐扣”商标,乐扣乐扣公司对该商标申请无效宣告,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在“钢笔;电脑打印机用墨带”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钢笔;电脑打印机用墨带”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塑料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彼此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在“钢笔;电脑打印机用墨带”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在“钢笔;电脑打印机用墨带”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最终商标局裁定:争议商标在“纸;印刷出版物;图画;保鲜膜;文具;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钢笔;电脑打印机用墨带”商品上予以维持。

也就是说,如果乐扣乐扣公司不继续诉讼的话,将无缘在“塑料贴面底层纸;宣纸(用于中国绘画和书法);木纹纸;纸或纸板制广告牌;不干胶纸;念珠;钢笔;电脑打印机用墨带“商品上的“乐扣乐扣”商标。乐扣乐扣公司如果想扩展产品类别,以上商品将不能使用“乐扣乐扣品牌。

假如乐扣乐扣公司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在关联类别和其他类别做好全类商标注册,也就不会有如今的情况,这就提醒我们做好商标全类注册的重要性!尤其是企业在发展之初就要想到随着企业发展壮大,商品或产品种类扩充需要提前布局好品牌,以免商标被他人注册而掣肘!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0153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邦阅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邦阅网或作者进行删除。

评论
登录 后参与评论
发表你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