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通常都是先从国内(也有从国外)采购一批货物后再出口到国外。这就容易出现一种情况:在出口货物时报关单上的货物名称与进货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不符,或者是计量单位不符,这种情况影响我们申报退税吗?今天慧税学院为大家讲解一下。

首先一起了解下外贸企业的退税计税依据。因为外贸企业采用单票对应方法,只对采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口增值税缴款凭证进行退税,退税计算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其中,如果属于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这种情况可申报退(免)税。

这里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发票上的名称是“刹车螺旋管”,报关单上的名称是“刹车螺旋带”。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可能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东西,这种情况按规定是不允许申报退税的。

除了名称相符外,按照政策规定,报关单上应至少有一个单位与相匹配发票上的单位一致,否则也是报不了退税的。再给大家举例说明,发票上计量单位是“个”,而报关单上第一计量单位是“千克”,这种情况是不相符不能申报退税,但是如果第二计量单位是“个”,则按规定是可以申报退税的。

发生发票与报关单名称或者单位不相符不能申报退税的情况,建议企业可与供货方联系重新按照正确的名字开具发票。若发票上的品名是正确的,而报关单上有误的,即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它违法嫌疑的可以改单,具体可以咨询当地有关部门。所以,为了减少这些不必要的麻烦,在开具发票和报关的时候要认真、仔细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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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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