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批货物后,有时候会因为一些原因需要转内销处理,那么出口转内销具体应该怎么操做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二十四号)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了解政策依据后,符合要求的企业具体应如何操作?

首先进入申报系统后,选择单证向导,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

在数据采集中点击“增加”按钮,”录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然后设置标志(这一步一定不要忘记操作)。

完成后到单证向导,进入“打印单证申请表”中选择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进行打印。

完成打印后进行生成数据,进入单证向导中的第四步,勾选需要生成的数据。

最后,点击远程申报进行自检,反馈接收查看自检疑点,没有不可挑过疑点或者无疑点时,进行确认申报。

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后携带下列资料: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在增值税附表二的第十一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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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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